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被上訴人 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凱芬被上訴人 辰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春敏 同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立夫律師 陳錦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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