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81號
KSHV,101,重上,81,2014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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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訴訟代理人 張懷陸
      薛仲祐
      蔡錫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芊智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祈福
      王建順
      王麗香
      王添瑯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火全
被 上訴 人 黃進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美慧
追 加被 告 黃進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追 加被 告 林玳妤
      林鴻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追 加被 告 甘麗燕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清源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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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