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3年度,1號
KSHM,103,金上訴,1,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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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崇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震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小慧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癸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嵐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育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
年度訴字第1639號、100 年度金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2 年10月
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
續字241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
字第1135號、第27663 號、100 年度偵字第13091 號)及移送併
案(99年度偵字第1135號、第2766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崇敏賴震文莊小慧賴癸如賴嵐蘋王育仁部分,均撤銷。
許崇敏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賴震文莊小慧賴癸如賴嵐蘋王育仁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均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各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賴震文莊小慧賴癸如賴嵐蘋王育仁均緩刑叁年。
事 實
一、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賴嵐蘋王育仁分別係許金葉( 另經原審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之胞弟、長子、長 女、次女、女婿(即賴嵐蘋之夫),莊小慧則為賴震文之女 友(莊小慧後與賴震文已於民國95年4 月1 日結婚),許崇 敏、賴震文賴癸如賴嵐蘋王育仁莊小慧均明知許金 葉所成立之豐朝公司股份有公司(稱簡稱豐朝公司,於94年 9 月12日始設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一般投資 業】,址設臺東縣臺東市○○里○○街0 號7 樓),係未經 設立公司登記前(即94年9 月11日以前),即以公司名義營 業,且又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核准,公司不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竟與許金葉基於違反公司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許金葉自93年3 月18日起(即附表 編號十四溫秀英93年3 月18日第1 筆匯款之日)至94年12月 27日止(即附表編號五陳純嵐於94年12月27日最後1 筆之匯 款時間),在未經豐朝公司設立登記前(即94年9 月11日豐 朝公司設立登記前)及證期局核准下,即以豐朝公司名義, 陸續在台東豐朝公司、高雄星辰飯店、高雄漢來大飯店、高 雄市東帝士85大樓金典酒店、台北圓山飯店等地點舉辦「全 省遠征說明會」,在會場上,由擔任豐朝公司執行幹部之許 崇敏,負責在前揭說明會中,向投資人解說豐朝公司將如何 集資交由聖保威廉集團(聖保威廉集團負責人為陳育珅,所 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 訴字第1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 6 號、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1929號判決在案,現仍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 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32號審理中 )操作股票獲利;而賴震文則除將之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交予許金葉以提供投資人匯入 投資款項外,並在豐朝公司或上開各場之說明會中,協助處 理現場投資人之投資事務;賴癸如擔任豐朝公司會計,負責 記帳、整理帳目及提供其之臺東市○○路○○○號00000000 000000號之帳戶交許金葉以供給投資人匯入投資款項,並定 期與聖保威廉集團成員沈子渝(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4 年確定)聯繫豐朝公司投資之 人數、金額,復將投資人所匯款項彙整後,再轉匯予沈子渝莊小慧亦擔任豐朝公司會計,負責收受投資人投資款項,



及匯款至聖保威廉集團所指定之帳戶;賴嵐蘋王育仁則分 別在前揭說明會中,在場協助投資人投資,並介紹投資標的 ,及向投資人解說如何以轉帳方式投資購買股票,賴嵐蘋亦 提供其之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帳 戶交許金葉以提供投資人匯入投資款項。許崇敏賴震文莊小慧賴癸如賴嵐蘋王育仁等6 人,並在各該會場上 分別以聖保威廉集團所提供之投資報告書、營運計畫書及證 戰系統企畫書(無證據足證許崇敏賴震文莊小慧、賴癸 如、賴嵐蘋王育仁陳育珅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理由 後述),向投資人表示豐朝公司所收取之資金,將作為交付 聖保威廉集團所投資購買之股票獲利甚豐,致附表所示之投 資人吳佾駿等人因心動,而分別投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許 金葉再將附表所示投資人吳佾駿之資金匯予沈子渝,而由沈 子渝上繳至聖保威廉集團操作股票獲利。嗣聖保威廉集團因 爆發財務危機,而於95年3 月7 日由檢警搜索後,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吳佾駿蔡子民、陳冠廷、馮芷芳、陳純嵐林家興許博翔、陳珮蛉、孫花郭幸子柴子竣王柏棟莊麗雲陳宥騏溫秀英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蔡子民(原名:蔡明嬌)賴增紅、陳冠廷、馮芷 芳(原名:馮佳慧)、孫花侯絲眉、陳珮蛉、許博翔、林 秋蓮、陳純嵐吳睿騰、江汨紳(原名:江宗翰)、林家興郭幸子陳新富(原名:陳新智)、謝天慶林吉義、廖 培清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陳述,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 程序時既否認其證據能力(見本院三卷55頁、第98-100頁) ),且上開陳述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所規定之情事 ,是依前揭法條意旨,自不具證據能力。惟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 據,但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告、證人之證明力 。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1 款規定甚明。而所謂「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之條件,係屬證據能力之規定,非屬證明力 之問題,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 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 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 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 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 混淆。查證人吳佾駿(原名:吳俊霆)業於102 年5 月2 日 死亡,有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查(原審三卷第229 頁),而 其於檢察事務官前所為之陳述內容,係關於豐朝公司舉辦說 明會之狀況、被告許崇敏等人負責之事務及其投資情形,當 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復參以訊問過程經全程錄音、 錄影,亦無證據證明檢察事務官有以強暴、脅迫、利誘、詐 欺或其他不正方法製作筆錄,是由上開證人吳佾駿陳述時之 外在環境及情況,應可認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依上開規定, 證人吳佾駿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應有證據能力。三、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定有明 文。證人王淑蓁伏英全吳佾駿孫花郭幸子、陳冠廷 、陳新富、馮芷芳、蔡子民柴子竣王柏棟莊麗雲、陳 宥騏、溫秀英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上開證人 於偵查中依法具結,且訊問過程經全程錄音、錄影,辯護人 亦未能說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應具 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後述所引用其餘關於傳聞證據部分(詳如後述),公 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三卷第99-1 07頁、第164 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均 屬正常,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均具有關連性,認適當 作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均具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上認定: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簡稱被告)許崇敏固坦承有參加豐朝公 司說明會,惟矢口否認有何上訴違反公司法、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之犯行,並辯稱:伊沒有在豐朝公司任職,本身也 係投資者,因此在參加豐朝公司說明會時,會將所聽到及瞭 解的,去跟別人作經驗分享,並非上臺解說投資及分析股票 操作云云;上訴人即被告(簡稱被告)賴震文亦坦承有將其 向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帳 戶交予其母許金葉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上述違反公司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辯稱:伊當時是在機場上班



,並未在豐朝公司任職,亦未在說明會中負責任何事務,且 不知帳戶內股票交易情形云云;上訴人即被告(簡稱被告) 賴癸如則坦承有在豐朝公司擔任記帳職務,並將其臺東市○ ○路○○○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予其母許金葉使用 ,且會定期與沈子渝聯繫匯款人數及所匯之金額等情,惟矢 口否認有何上述違反公司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 ,並辯稱:伊未經手資金往來或其他業務,而伊本身亦為投 資人,對於如何運用股票投資的方式並不知情云云;上訴人 即被告(簡稱被告)莊小慧坦承有在豐朝公司聽從許金葉之 指示匯款並收取投資人款項等情,惟亦矢口否認有何上訴違 反公司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並辯稱:伊本身 也係投資者,去說明會也僅聽取投資相關資訊,伊對於股票 資金如何運用並不知情云云;上訴人即被告(簡稱被告)賴 嵐蘋則坦承有將其之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號之帳戶交其母許金葉使用,並在豐朝公司開會時幫忙 照相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述違反公司法、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之犯行,並辯稱:伊於95年間,係在臺東知本統茂 公司工作,後來到縣政府工作,在這之前則係在公婆所經營 之五金行工作,因此伊未在豐朝公司任職,也沒有打電話叫 會員匯款,更無在豐朝公司說明會中鼓吹投資、介紹解說投 資或通知投資人轉帳云云;上訴人即被告(簡稱被告)王育 仁則坦承有至豐朝公司說明會中幫忙攝影等情,惟矢口否認 有何上述違反公司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並辯 稱:伊都係與賴嵐蘋一起在五金行顧店,而於95年間任職宅 急便送貨,後來則在臺東機場擔任地勤工作,因此未在豐朝 公司任職,伊亦不清楚帳戶的事,更無在豐朝公司說明會鼓 吹投資、介紹解說投資或通知投資人轉帳云云。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下稱被告許 崇敏等6 人)辯護人雖亦為被告許崇敏等6 人辯護稱:許金 葉是豐朝公司的負責人,許崇敏許金葉的弟弟,賴震文許金葉的兒子、莊小慧許金葉的媳婦,賴嵐蘋賴癸如許金葉的女兒,王育仁許金葉的女婿,所以他們都是一家 人,家人間因為信任,所以才會將帳戶交給許金葉使用,說 明會他們就會到場幫忙造勢、照相,這也是人之常情,而許 崇敏參加說明會是為聽取投資相關資訊,有時上臺講話亦僅 係誤信投資陳育珅集團會賺錢而分享其投資心得及經驗,亦 僅為單純投資者;賴震文未在豐朝公司任職,亦未在說明會 中負責任何事務;賴癸如除在豐朝公司記帳外,並未經手資 金往來或其他業務,本身亦有投資;莊小慧僅聽從被告許金 葉指示匯款,本身亦因投資而受害;賴嵐蘋王育仁則僅提



供銀行帳戶讓許金葉使用,自難認被告許崇敏等6 人有何利 用豐朝公司名義招攬附表所示告訴人投資聖保威廉集團購買 股票云云。經查:
(一)聖保威廉集團負責人陳育珅自92年底,即籌組聖保威廉集 團並擔任該集團實際負責人,且操控整個集團之決策與資 金流向,又以其旗下各設投資顧問公司為名,大量吸收業 務員及四處招攬投資人,依階級高低分為各級幹部,並以 分層負責之方式吸收資金,主要手法係向投資人吸收之資 金將作為買賣股票之用,而股票買賣係以全權委託之方式 為之,且其所投資資金則係由各投資顧問公司負責人各自 向下線糾集幹部,並指示投資人交付現金或匯款至各投資 顧問公司負責人所指定之帳戶,復由各投資顧問公司負責 人將資金上繳聖保威廉集團,而本件豐朝公司則於94年9 月12日始由許金葉設立登記為負責人,且址設臺東縣臺東 市○○里○○街0 號7 樓,而豐朝公司之營業項目僅為【 一般投資業】,另豐朝公司即為聖保威廉集團旗下所設立 之投資顧問公司等節,業據同案被告許金葉、證人陳育珅 已分別於偵訊、原審分別證述在卷(偵三卷第8 頁、原審 六卷第165-190 頁),證人許金葉復於原審已證稱:台東 豐朝公司沒有股票代操業務的許可等語(原審五卷第第 268 頁),另證人陳育珅亦證稱:(問:許金葉幫台東豐 朝公司籌措資金,有無獲得何利益?)大眾投資款項、都 匯入許金葉等人所指定帳戶後,許金葉等人把這些錢再匯 到聖保威廉集團,等到伊們操作結束,如果有獲利,伊們 再回撥下去,至於要如何跟客戶結算是他們(豐朝公司) 的事情等語(原審五卷第243 頁),復有經濟部中部辦公 室100 年5 月16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 號書函暨所附 豐朝公司設立及歷次登記表、發起人股東名冊、董事會議 事錄及簽到簿、股東會議事錄資料影本附卷可稽(見原審 二卷第51-62 頁)。足見豐朝公司成立之目的係擔任聖保 威廉集團下線公司,並向投資大眾吸收資金後,再交轉聖 保威廉集團操作股票之事實,應可確認。
(二)又許金葉豐朝公司自93年3 月上旬某日起(即豐朝公司94 年9 月12日設立登記前),即陸續在高雄星辰飯店、高雄 漢來大飯店、高雄市東帝士85大樓,及嗣後在成立之豐朝 公司等地點舉辦集團之「全省遠征說明會」,並提出聖保 威廉集團之投資報告書、營運計畫書及證戰系統企畫書, 在各上開地點舉辦說明會,並表示所收取之資金將由豐朝 公司匯予聖保威廉集團作為買賣股票獲利,且獲利甚豐等 宣傳方式,向投資人鼓吹投資,致附表所示之投資人即告



訴人吳佾駿蔡子民、陳冠廷、馮芷芳、陳純嵐林家興許博翔、陳珮蛉、孫花郭幸子柴子竣王柏棟、莊 麗雲、陳宥騏溫秀英等人,分別匯款至豐朝公司所指定 之被告賴震文賴癸如賴嵐蘋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 ,或直接交付附表所示之現金予被告莊小慧等方式集資後 ,再由被告賴癸如莊小慧轉匯至聖保威廉集團所指定之 帳戶投資購買聖保威廉集團所選定之特定股票等情,業據 告訴人吳佾駿蔡子民、陳冠廷、馮芷芳、陳純嵐、林家 興、許博翔、陳珮蛉、孫花郭幸子柴子竣王柏棟莊麗雲陳宥騏溫秀英分別於偵訊及原審指證甚詳,並 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 年5 月16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 000 號書函暨所附豐朝公司設立及歷次登記表、發起人股 東名冊、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股東會議事錄資料影本 可按(業如前述),及告訴人吳佾駿蔡子民、陳冠廷、 馮芷芳、陳純嵐林家興許博翔、陳珮蛉、孫花郭幸 子、柴子竣王柏棟莊麗雲陳宥騏溫秀英所投資匯 款資料足憑(後述),足見豐朝公司於設立公司登記前, 即以公司名義對外營業,且於94年9 月12日設立登記前、 後,均未經主管機關證期局核准,即已開始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而收取投資人資金轉匯至聖保威廉集團操作股 票之事實,應堪認定。公訴意旨認被告許崇敏等6 人,自 【93年5 月間起】,陸續在高雄星辰飯店、高雄漢來大飯 店、高雄市東帝士85大樓,及嗣後所成立之豐朝公司等地 點舉辦集團之「全省遠征說明會」,並提引用聖保威廉集 團獲利數據之投資報告書、營運計畫書及證戰系統企畫書 ,且豐朝公司以聖保威廉集團所提供之投資報告書、營運 計畫書及證戰系統企畫書,致附表所示之溫秀英等人,分 別投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云云。惟觀諸附表編號十四之溫 秀英自【93年3 月18日】,即已將第1 筆投資款8 萬1600 元匯至賴震文帳戶,足見被告許崇敏等6 人應自93年3 月 18日起,已為上開行為之事實,應可確認。另檢察官追加 起訴意旨認被告許崇敏等6 人自92年間起,已為上開行為 ,亦有誤會,合先敘明。
(三)被告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賴嵐蘋王育仁莊小慧 分別以事實欄所載之分工方式,與許金葉共同參與豐朝公 司設立登記前之業務行為,又未經證期局核准,而經營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等情,此觀諸被告許崇敏於原審供稱:陳 育珅跟許金葉說要在台東開1 家證券交易商,伊們在做買 賣時會有回饋金,當時覺得公司很正常,伊也很認同,回 饋金應該會有很多,所以才把伊的經驗跟大家分享等語(



原審三卷第23-25 頁),並供稱:因為許金葉開這間公司 (豐朝公司),但她不懂經營操作,而伊因之前曾有投資 過股票,所以許金葉才請伊幫忙做投資上的分享等語(原 審六卷第273 頁)。被告賴震文供承:伊有將向合作金庫 銀行臺東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交給 母親許金葉作為投資人匯款用等語(偵五卷第213-214 頁 、第220 頁,原審三卷第26頁,原審六卷第274 頁)。被 告賴癸如供承:伊有在豐朝公司幫忙記帳、整理帳戶,投 資人將資金匯過來後,由伊整理他們匯過來的錢及要買的 標的,整理後,就將結果告知許金葉許金葉再回報給上 面(聖保威廉集團),伊也有回答投資人投資的相關問題 ,且因為有人會傳簡訊來告知伊購買之標的物,及何時賣 掉、獲利多少等訊息,所以伊知道豐朝公司的投資狀況, 另在臺北公司(聖保威廉集團)的聯絡人沈子渝每隔幾天 會跟伊聯絡,她會在截止日前,問伊看有多少投資人匯錢 進來,再叫伊把錢匯到她指定的帳戶,沈子渝會將錢去買 指定股票,每一次買的股票標的都不一樣,她平均1 、2 個禮拜會再傳簡訊跟伊說獲利情形,伊則會跟許金葉報告 ,許金葉會問投資人要不要將獲利繼續投資,若投資人不 要,許金葉則會交代伊把錢匯給投資人,而伊也有將向臺 東市○○路○○○○設○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許 金葉使用等語(偵二卷第122 頁,偵五卷第211-213 頁、 第220 頁,原審六卷第274 頁)。被告莊小慧則供述:伊 自91年起,係擔任松柏老人會的會計,後來許金葉成為豐 朝公司的負責人,伊就去豐朝公司幫忙匯錢、收現金,許 金葉會給伊存摺及名單,伊就把豐朝公司投資人所匯資金 依名單將存摺裡的錢轉匯至他處,另所收受現金部分,伊 知道是買股票的錢,拿去存會有收據,伊是依照許金葉的 指示將錢存在賴震文的帳戶,匯款的部分,伊如果要去匯 款都會跟許金葉講去哪裡匯款、匯多少錢,許金葉有給伊 薪資,另伊也參加過豐朝公司的集會及參與投資等語(見 偵二卷第122 頁,偵五卷第209-第210 頁、第220 頁,原 審二卷第27頁、第29頁,原審六卷第274 頁及其反面)。 被告賴嵐蘋亦供承:伊在豐朝公司開會時有時會去幫忙照 相,另伊向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 000 號之帳號由母親許金葉在使用等語(見原審三卷第23 -24 頁,原審六卷第274 頁反面)。被告王育仁則供承: 伊有去豐朝公司說明會幫忙攝影等語(偵六卷第307 頁, 原審三卷第24頁)自明。又由豐朝公司於94年7 月2 日( 設立登記前)之集會、開幕期間,均有被告許崇敏、莊小



慧、王育仁等人出席在現場之照片(見偵五卷第63-65 頁 、第168 頁,偵六卷第6-7 頁,原審二卷第84-92 頁)可 佐,顯見被告許崇敏等6 人確均曾出現在豐朝公司開會現 場、或解說投資事項、或協助招攬投資人投資、或在現場 拍照,協助受理投資,及收取投資人現金、提供帳戶供資 者匯款用等情,已甚顯明。復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⒈人證部分:
①證人吳佾駿(原名吳俊霆)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已供稱: 伊母親蔡子民原參加松柏老人會,那是類似互助會的型態, 後來無法賺錢,許金葉就表示認識1 位修道的人懂得投資股 票,慫恿伊母親加入轉投資該人即陳育珅,後來就將松柏老 人的會款轉到豐朝集團,伊參加的說明會中,一開始是由許 金葉說她如何因此致富,但問到股票的問題時,是由許崇敏 說明,他說獲利約本金的3 %至5 %,好的話約有15%至20 %,並說他們是合法投顧,之後又鼓勵伊們將獲利部分繼續 投入,加入時,有以傳真、表格方式顯示獲利,帳戶裡雖有 收過股票贖回的錢,但他們又慫恿伊繼續投資,雖然伊有質 疑過他們購買股票價格與市面報價有差別,但他們從未將買 賣股票資料提示,…,伊有看到許崇敏在他們的開會紀錄資 料總經理欄那邊簽名,在85大樓全場也是由許崇敏在說明; 莊小慧擔任會計,匯款匯入由其處理;賴癸如類似許金葉的 秘書,如有說明會她會在場,伊詢問她錢如何匯、有無收到 ,她表示她管帳,投資事情要伊問許崇敏,另莊小慧及賴癸 如也會詢問伊是否要繼續轉到下一檔的投資標的;賴震文是 提供帳戶讓伊們匯款,開會時他會出現,都在許金葉後面跟 進跟出,問到投資的事,他都會請伊去問許崇敏,伊會知道 要將投資款項匯到賴震文帳戶,是因為在說明會中有人問要 如何匯款,許金葉就在現場提供她兒子的帳戶匯款等語(見 偵五卷第42-43 頁、第197-198 頁),又於偵訊證述:賴嵐 蘋在豐朝公司擔任會計行政角色,也負責轉帳,且在電話中 跟伊通知轉帳金額,並會在投資的會場中做招待,王育仁賴嵐蘋的丈夫,當初也有在高雄星辰飯店、金典飯店、臺東 那魯灣飯店的投資說明會中跟在賴嵐蘋旁邊,伊的錢是匯給 賴震文賴癸如,轉帳的事都是賴嵐蘋在處理的,伊投資豐 朝公司200 多萬元等語(見偵六卷第324 頁)。 ②證人蔡子民原名蔡明嬌)於偵訊證稱:賴嵐蘋王育仁均 在豐朝公司上班,每次投資說明會中,他們都有幫忙勸說投 資那些股票,賴嵐蘋有跟伊說把錢匯到賴震文戶頭,所以伊 把錢匯到賴震文戶頭,王育仁也有幫忙說明匯錢到賴震文戶 頭等語(見偵六卷第327 頁),又於原審證稱:伊於94年間



,有參與豐朝公司的投資案,因為伊本身是許金葉那個老人 會的會員,她跟伊們說這個投資很好賺、投資進去很快就可 以賺到錢,而整個老人會就拉自己人進去投資,且他們曾在 高雄金典酒店、星辰飯店等處的說明會中,場面都辦得很大 ,又利用在大飯店開會,又是合法的投顧公司,伊想說合法 的應該是沒有問題,而豐朝公司開說明會時,內容主要係鼓 勵伊們去拉一些有錢人來投資股票,…,還向伊們報說這張 股票賺3 %、2 %,早點進去的之前有賺過10%、5 %、8 %,伊們進去的時候剩下3 %、2 %,而許金葉是豐朝公司 的負責人,許崇敏…代表公司來跟大家說明這次投顧的說明 會,他說他對股票認識有多深,他過去在股票上有賺大錢, 這次剛好可以買到陳育珅的斷頭股票,比市價便宜,讓大家 能有保障獲利,他對股票比較內行,…,所以在說明會上幾 乎都是許崇敏在講話,分析股票目前的市場、目前的利潤、 獲利等,還寫在白板上,所以伊自94年1 月17日至94年8 月 15日止,有匯款至賴震文的帳號內,並還有繳現金16萬2000 元給莊小慧,投資豐朝公司買股票,但他們沒有拿股票憑證 給伊看過,也沒有賺,都是一檔接一檔,並跟伊說有賺錢, 但獲利轉為股票,這檔賺多少錢再轉別檔,叫伊繼續再補錢 ;另在說明會的會場上,有看過許金葉許崇敏賴震文賴癸如莊小慧賴嵐蘋王育仁賴震文有時候沒有去、 有時候有去會場或他們公司幫忙,有重大的會議時,賴震文 才會去,而他是提供帳戶給人家匯款的,也會幫忙現場招待 ,沒有上臺講話;賴癸如好像是公司會計,做他們公司的一 些行政業務,有看到賴癸如記帳,投資賺多少,她都會傳真 給伊,甚至會告訴賺多少錢,她是公司的聯絡員;莊小慧則 是從老人會開始都一直擔任會計,她也會傳真給伊說她收到 伊的匯款單了,以及會傳真獲利的表;賴嵐蘋也有在現場負 責幫忙,招待一些投資客,另外伊也有賴嵐蘋傳真的資料; 王育仁也是在現場幫忙招待,且有拿投資的資料給伊等語( 見原審三卷第207 頁反面-219頁反面)。 ③證人陳冠廷於原審證稱:伊有投資豐朝公司,確切時間不記 得,當時豐朝公司跟伊講的投資內容是說用股票的方式,就 是投資股票,金額給你,投資下去多少錢,看你要買幾張, 過了大概多久時間就馬上會有利潤,在說明會上,那時都是 利用晚上在高雄中正路的星辰飯店,等於是透過朋友介紹1 個搭1 個,他們會具體再說明哪一檔股票,然後你買多少, 他們會就以前的投資人獲利來說明,讓伊們看這個人買了多 少錢,經過多少天之後就會回本多少,就他們書面來看的話 ,應該算是一種承諾保證獲利,另外1 次在高雄85大樓那邊



的說明會就比較多人,那種形式又不太一樣,而伊知道投資 會有風險,可是看到自己親戚朋友的分享,及姑姑馮芷芳也 說這個獲利不錯、錢進去過沒多久就會有利潤出來,看到他 們以前的投資確實是有一些利潤,伊想說有一些閒錢的話, 也稍微投資一下,如果不是自己的親戚或朋友,肯定會有一 些疑問,且豐朝公司他們幾乎都是這樣一直在跟你講,而且 又擺了那麼大的陣仗,以他們來講的話,他們又是屬於對投 顧非常有掌控性的,又跟你保證有利潤可取、可以用低於市 價之方式買到股票,大概2 到3 個月就可以分紅,也沒有說 有風險的問題,在那種情況之下,就會信以為真,而許崇敏 在星辰飯店現場就是做整個操作、運作的說明,如何投資、 如何去邀朋友,伊最常接觸的就是許崇敏,雖然沒有聽過許 崇敏是何職務,但許崇敏當時給伊們的感覺就是內部他是有 權力可以主控的,除了臺南的說明會有陳育珅說明外,伊參 加的說明會,每次都是許崇敏在做說明,他會說他的方法跟 公司會如何撥這個利潤,現在這樣的投資方式,公司是怎麼 做,另外伊還記得於94年6 月17日至7 月25日匯款57萬多元 到賴癸如的帳戶內,要投資時,因為是姑姑引導伊進去投資 的,姑姑就會打電話來說現在他們講說哪幾檔,她就會說股 票的名稱給伊、價錢多少,問你要買幾張,你就把錢匯進去 ,就是類似早期講的代操股票,而他們報的那幾檔股票,伊 私下有去查詢,發現是都有在證券公司上面流通,且在股票 市場裡面都是有名稱、有上市的,不過這些投資都沒有獲得 任何報酬,也沒有看到股票憑證,伊在匯款之前,也沒有與 豐朝公司簽訂任何契約,單純就是朋友來邀約你,你就是依 照他的指示打電話,比如說他請伊與何人電話聯繫,然後就 給伊賴癸如的電話,伊就打電話給賴癸如,然後賴癸如就給 伊帳號,請伊把錢匯到她的帳戶裡面,伊匯款完後,向姑姑 查證,她透過什麼方式去聯繫,伊不知道,每次所得到的答 案就是獲利沒有那麼快等語(見原審三卷第196 頁反面-207 頁)。
④證人馮芷芳(原名馮佳慧)於原審證稱:伊有參加過投資說 明會,在臺北圓山飯店、高雄金典酒店、高雄星辰飯店等地 方,與許崇敏等6 人全部都有見過面,而伊去聽說明會時, 大多是許崇敏在說明如何投資,他跟伊們說這個平臺利潤不 錯,希望伊們投資,當初好像沒有講保證,但有說他們投資 的每1 支股票都有獲利,可以較低的價格買到股票,伊當時 認為有利可圖、可賺取股票差價,因此投資100 多萬元,他 們會跟伊們講要去買哪支,如果伊們要買,就叫伊們匯錢到 某些帳號,而伊係以匯款的方式,匯款給賴癸如賴嵐蘋



賴震文莊小慧那時候是會計,有電話跟伊聯絡確認有匯款 成功,當初他們有把賺的差價匯給伊,如果伊買這1 支股票 ,伊不要了,錢會匯回伊的帳戶,然後他們會再次跟伊說哪 1 支可以投資,伊又進去買,這樣匯來匯去,但有獲利也沒 有拿回來,沒有實際進帳等語(原審六卷第12頁-26 頁)。 ⑤證人陳純嵐於原審則證述:伊有投資豐朝集團…,而伊最先 是在高雄聽說明會,那時還有沈子渝等人,在高雄場次有看 到許金葉許崇敏,他們說明投資股票的好處,還有講到購 買「清三」(電子公司)的股票,買了以後,就可以有工作 ,因為伊們都是歐巴桑,都是做一般的工作,如果可以在辦 公室工作很好,那時候就那麼想,另外伊也有去臺東聽說明 會,大部分都是許金葉接待伊們,許崇敏在臺上說明,…, 伊之所以會投資「清三」股票,是因為許崇敏說要集中購買 「清三」股票,有人買了100 萬、60萬元等很多,他說伊們 購買的「清三」股票都集中在他的名下,雖然「清三」的經 營狀況不好,但他會保護我們,…,以後如果清算,資產也 大於負債,且他們有在高雄成立征戰中心,有次也帶伊去臺 北看有人在操作股票,也有開遊覽車去「清三公司」參觀, 感覺真的有買「清三公司」的股票,也有專門操作股票的辦 公室,所以伊就決定投資,之後他們傳真給伊1 張紙表明要 匯到哪個帳戶,當時還為了省30元而用郵局的無摺存款匯款 ,伊總共投資了大概200 多萬元,有1 次匯到許金葉的帳戶 ,後來就匯到賴震文賴嵐蘋的帳戶,而賴癸如有打電話跟 伊對帳,王育仁也在臺東說明會現場跟伊說這個不錯,且有 跟伊解說股票的事,一開始曾經有回收過部分投資款項,是 由賴癸如莊小慧匯給伊,但之後再買發現有問題時,要退 都不能退,他們說要鎖單什麼的等語(原審六卷第37-49 頁 )。
⑥證人林家興於原審亦證稱:伊有投資豐朝集團,一開始投資 豐朝集團是蔡明嬌告訴伊豐朝集團跟臺北集資約9 或10個左 右的投顧公司,他們集合起來在股票市場去操控股票,只要 有本事把股票拉高,伊的錢進去肯定會獲利,且伊也有參加 過金典飯店、星辰飯店的說明會,並曾接觸過許金葉、許崇 敏,最後一次在星辰飯店,許金葉提供1 支非常有利的股票 ,問伊們低於市價有無人要,伊有跟進,而那一場,許金葉許崇敏都有在臺上說明、鼓舞股票的獲利在哪,然後還有 說要搶攻「清三」電子1 席董事會,要伊們支持讓豐朝獲利 ,伊們的本才能回來,許金葉許崇敏拿出來的名片也是豐 朝的,而在說明會上伊沒有聽到風險性的問題,只聽到獲利 ,且已經低於市價買進,若以市價賣出,就一定有獲利,在



場的人雖有提出風險性的問題,但說明者所提供的數據及白 板上的數據都是上揚的,所以伊總共投資40幾萬元,因為許 金葉指定伊們匯到他們家人的帳戶,他們稱為集資,所以伊 最早是匯到賴震文的帳戶,後來有跟賴癸如莊小慧她們兩 人聯繫,但1 毛錢都沒有拿回來,另伊曾經在會場看過賴嵐 蘋,而在匯款的時候是賴癸如莊小慧聯繫金額的機率比較 高等語(原審六卷第52-67 頁)。
⑦證人許博翔於原審則證稱:伊有投資豐朝集團,是母親陳珮 蛉幫伊投資的,金額約10幾萬元,不過有一部分是用伊的名 字投資的,因為有1 次伊母親帶伊去郵局,她是用伊的名義 匯款給賴癸如,而伊有跟母親去過1 、2 次高雄的說明會, 伊不知道算不算說明會,是在星辰飯店,伊的投資就是去買 說明會講的股票,不過伊的投資都沒有獲利,另母親帶伊去 高雄星辰飯店說明會及在臺東家中,而認識許崇敏許金葉 等語(原審六卷第79-84頁)。
⑧證人陳珮蛉於原審亦證稱:伊有參與豐朝集團的投資,也有 參加豐朝集團在高雄、臺東辦的投資說明會,在投資說明會 上,有看到被告所有人(即許崇敏賴震文莊小慧、賴癸 如、賴嵐蘋王育仁),但不是每一場都有看到,但在臺東 那一場有看到他們全部的人,但在高雄星辰飯店是看到許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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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