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973號
KSHM,103,聲,973,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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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道寬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道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施道寬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施道寬業於民國103年7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2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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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