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929號
KSHM,103,聲,929,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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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春盛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春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丁春盛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丁春盛業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9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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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