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瑞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瑞勝因竊盜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受刑人吳瑞騰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