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054號
KSHM,103,聲,1054,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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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士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士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尤士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尤士楷業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5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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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