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黃顏雪娥
上 訴 人 黃王阿枝
上 訴 人 黃文通
上 訴 人 蔡黃綉卿
上 訴 人 黃宥翔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租佃爭
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1
8,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8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