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湘安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
1200號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8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湘安部分撤銷。
張湘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事 實
一、張湘安係設於臺南市○○區○○○路000 巷00號「威仕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仕登公司)總經理,並為實際負 責人;王紫筠(原名王雅玲,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在上 開公司掛名「副總」,張湘安於民國93年間透過友人萬文翰 之介紹,認識法國籍之李瑞德(Frederic O'Leary),王紫 筠嗣與李瑞德成為男女朋友。詎張湘安明知威仕登公司所研 發之「AI人工智慧知識邏輯專家系統」(下稱AI系統),不 具有讀取使用者腦波,及藉由電腦晶片感應器高速邏輯思考 後,解讀使用者之想法,以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 透過快速計算方法處理接收到之資訊,而達到包括金融方面 之預測效果等功能,於93年9 月間更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認定威仕登公司於網站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宣稱有關研發 成功無參數之人工智慧,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4、95年間,先經不知情且對於 AI系統功能不甚熟悉之王紫筠向李瑞德簡介AI系統,李瑞德 表示有興趣進一步瞭解,張湘安即在臺中、高雄等地多次向 李瑞德佯以AI系統具有上述功能,向李瑞德推銷投資該AI系 統,訛稱:該AI系統除具有上述功能外,並具有前膽性,若 願投資,每年可獲得相當於投資額10%之保證紅利,保證李 瑞德於投資之3 年期間,公司每年除將給付相當於投資金額 10%之保障紅利外,投資之本金更將於投資期滿3 年後,全 數歸還云云,致李瑞德誤信AI系統具有上開功能,陷於錯誤 而同意投資,而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日匯如附表一所示之金
額至不知情之王紫筠所有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再由王紫筠悉 數轉交予張湘安,以作為投資威士登公司之AI系統使用。二、張湘安又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間向李 瑞德徉稱:請其擔任威仕登公司在法國推廣AI系統之代表, 如推廣成功,將給予佣金云云,致李瑞德陷於錯誤,而同意 以每年2 萬歐元之代價租用上開AI系統,並提前於附表二所 示之日匯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威仕登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 帳戶;張湘安則隱瞞威仕登公司已於97年3 月11日解散之事 實,而於97年6 月12日與李瑞德共同簽訂「AI人工智慧知識 邏輯專家系統」非專屬授權使用規定協議書,約定於97年為 第1 次付款2 萬歐元。嗣於97年間,張湘安又另行起意,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威仕登公司早已於97年3 月11日 解散,仍向李瑞德訛稱:威仕登公司將在歐洲地區籌組公司 ,以推廣該AI系統云云,力邀李瑞德再度投資,致李瑞德陷 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之日匯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張湘安 附表三所示帳戶。嗣張湘安取得上開款項後既未給付李瑞德 任何保證之紅利,威仕登公司亦未在歐洲成立任何相關公司 ,且避不見面,李瑞德始知受騙。
三、案經李瑞德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紫筠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係以 其之陳述具有可信性之情況保證等要件而肯認得為證據,非 僅因被告在審判中已對該被告以外之人進行詰問而當然取得 證據能力,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甚明。同法第 159 條之1 第2 項檢察官訊問筆錄,係鑒於檢察官依法代表 國家偵查犯罪,有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 需具結,其可信性極高,經具結所為陳述已足以保障信用性 情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認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特予承認其具證據能力。此種證據須於法院審判中經踐行含 詰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與本 條項係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證據 能力規定,應分別以觀。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下稱共 犯被告)在本質上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偵查中檢察官 以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固無令其具結之問題,然當共犯 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時,就該另一共犯而言 ,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斯時,檢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
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 問,並應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相關程序權利,使其具 結陳述,所為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得 為證據之傳聞例外。至於以共犯被告身分所為關於該他人犯 罪之陳述,因不必擔負偽證罪責,其信用性顯不若經具結之 證言,即與本條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但衡諸其等於警詢或檢 察事務官調查所為之陳述,同為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 與必要性之要件時,即得為證據,若謂此偵查中之陳述,一 概否認其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衡。 從而,該未經具結之陳述,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第 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等規定之同一法理,得於具有相 對或絕對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外 賦予其證據能力,俾應實務需要。是不能僅憑共犯被告於審 判中已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或有不能傳喚之情形 ,即得謂其先前未具結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 年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檢察官以原審共同 被告王紫筠涉犯詐欺罪而傳喚到案(見偵查卷㈢第11至14、 第120 至124 頁),所詢及有關上訴人即被告張湘安(下稱 被告)部分,並未依證人之身分令其具結而為陳述,依上開 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雖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 2 項規定資為認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然王紫筠嗣後於原審 就告訴人投資300 萬元部分,被告是否告以每年可領10%紅 利,係何人所說;告訴人是否以每年2 萬歐元租用AI系統等 情,並未如其在偵查中之證述詳盡,參以其所證復與告訴人 歷次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自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基於證據 使用之必要性及告訴人之證述需有補強證據以資補強之必要 性,依類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規定,認王紫筠在偵 查中以被告之身分所為證述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 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除爭執原審共同被告王紫筠於偵 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詞無證據能力外,對於卷內所存證據均同 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斟酌其中屬於傳聞證據部分均非違法 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又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 據能力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皆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擔任威仕登公司總經理、AI系統之主要研發人
、由王紫筠經手收受告訴人李瑞德(下稱告訴人)所匯附表 一所示款項、收受告訴人所匯附表二、三所示款項、威仕登 公司已於97年3 月11日解散,及於97年6 月12日與告訴人簽 訂「AI人工智慧知識邏輯專家系統」非專屬授權使用規定協 議書(下稱非專屬授權使用規定協議書)時未告知告訴人威 仕登公司已解散、威仕登公司未在歐洲成立公司等情,固供 認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伊未向告訴人表示 AI系統「具有讀取使用者腦波,及藉由電腦晶片感應器高速 邏輯思考後,解讀使用者之想法,以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 環境波,並透過非常快速之計算方法以處理接收到之資訊, 而達到包括金融方面之預測效果等功能」,應係王紫筠向告 訴人描述上開功能,迄至威仕登公司結束營業時,AI系統的 功能尚未達到告訴人所指上開功能,但AI系統約有60%至70 %處理決策問題功能;伊本人未曾向告訴人表示有保證紅利 10%,是王紫筠曾向伊表示希望以上開保證方式讓告訴人投 資、AI人工智慧「知識邏輯」專家系統產業推廣發展產業投 資項目獲利憑證(下稱「獲利憑證」),是王紫筠自己用公 司章蓋給告訴人,如係伊與告訴人洽談,合約會有伊親筆簽 名,也會將內容講得更清楚;伊認為這樣的投資報酬率不合 乎投資現況,所以改成讓告訴人可以在法國經營AI系統,告 訴人也同意,所以告訴人匯附表一所示之新臺幣(下同)30 0 萬元已經轉為法國獨家代理權,300 萬元變成授權金,此 部分並未簽署合約,因前面情形已非正式,後來其等只有寄 1 份授權合約條款給告訴人,該合約上僅有威仕登公司的用 印,無告訴人之簽名,伊有告訴告訴人如對合約內容有疑問 ,一週內告知,若未告知即代表接受,合約就生效,此在法 國AI人工智慧知識邏輯專家系統專利授權選擇(下稱非專屬 授權契約)第38、40點已提及;伊與告訴人於97年6 月12日 簽署「非專屬授權使用規定協議書」時,雖然威仕登公司業 已解散,但因96年秋季,其等第2 次去法國時,發現告訴人 已經投資當地人工智慧的相關產業,即法商耐用企業公司( CO-DECISIONTECHNOLOGY ,下稱「耐用公司」),違反競業 條款,所以回國後與告訴人簽訂「非專屬授權使用規定協議 書」時,才故意未告知告訴人威仕登公司已經解散,伊以威 仕登公司名義跟告訴人簽約,是為了避免告訴人撤回在法國 的相關投資或合作,因為告訴人是引薦人;威仕登公司已於 97年3 月間解散,伊向告訴人收取租金,係因伊於96年間就 寄給告訴人「法國地區AI產業授權書」,告訴人亦未提出異 議,所以「法國地區AI產業授權書」已然生效,告訴人才會 向伊租用AI系統;又伊雖已收取告訴人所交付用於在歐洲成
立公司之附表三所示款項,但因告訴人表示已無款項可以承 擔該系統的後續租用費用及歐洲公司的開銷,所以歐洲的公 司沒有開成,伊未返還上開款項,係因告訴人租用AI系統的 第1 年費用尚積欠1 萬歐元租金,所以將告訴人所匯附表三 所示金額作為補齊該1 萬歐元租金,伊有口頭與告訴人說明 ,告訴人亦同意:本件係民事履約爭議,告訴人因期待落空 始出面控告被告,被告並無詐騙告訴人之意思,核與刑法上 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係威仕登公司之總經理,王紫筠原為該公司之協理,其 後掛名副理,其2 人於93年間透過友人萬文翰之介紹,認識 告訴人,告訴人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王紫筠附表一所 示之帳戶內,再由王紫筠悉數將款項轉交予被告等事實,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又於96年間,被告確有請告訴人擔任威仕 登公司在法國推廣AI系統之代表,告訴人亦同意以每年2 萬 歐元之費用承租該AI系統以作為推廣之用,並於附表二所示 時間匯款至威仕登公司帳戶內;及於附表三所示之日匯款如 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在附表三所示帳戶,惟威仕登公司 於97年3 月11日業已解散等事實,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原 審卷㈠第42、43頁),核與告訴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香港 上海匯豐銀行匯出匯款通知書、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及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偵查卷㈠第36 至38頁、第41頁、第44、45頁、第49頁),此部分事實堪信 為真實。
㈡被告向告訴人宣稱AI系統具有「讀取使用者腦波,及藉由電 腦晶片感應器高速邏輯思考後,解讀使用者之想法,以第二 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並透過非常快速之計算方法以處 理接收到之資訊,而達到包括金融方面之預測效果等功能」 乙節,業據告訴人於原審證稱:伊經由萬文翰之介紹認識被 告、王紫筠後,伊與王紫筠有多次的見面、接觸,進而發展 成男女朋友,於94年間,王紫筠開始向伊介紹AI系統,伊開 始投資AI系統是於95年間,王紫筠安排伊與被告見面,由被 告向伊解釋AI系統,被告是主導解釋之人,之後其等有接觸 時,亦均是被告向伊解釋該系統,關於這個系統比較專業的 用詞伊都是跟被告學的,就伊當時的認知,被告是公司總經 理,王紫筠是公司內專門從事服務、做財政及行政工作之人 ,王紫筠確有鼓勵伊投資AI系統;伊當初承租AI系統時,願 意付租金,是因為伊認為AI系統具有感應器,但事後得知該 系統並無感應器,且威仕登公司也已不存在,被告非但未試 著處理問題,反而又向伊索取10萬歐元(見原審卷㈡第58至
68頁);當時被告、王紫筠是跟伊說,有1 台電腦,這台電 腦上面有1 個可以偵測腦波的接收器及另1 個可以偵測環境 的接收器,還有1 個超快的軟體可以做計算,這個機器可以 讀取使用者的想法,使用者不說出來他想什麼,它可以計算 出並回答使用者心裡面想的問題;偵測腦波的部分是由人去 按電腦按鍵,這台機器就會偵測到腦波,偵測環境的部分是 有在電腦上插1 個USB ;伊有問過AI系統關於事業上的問題 ,AI系統有時給伊之答案是和事實相符的,有些與事實不相 符,但AI系統所給出來的答案都不是很確切、清楚,伊有去 問過王紫筠可不可以向伊解釋AI系統的回答是什麼意思,王 紫筠有向伊解釋過,因為王紫筠自己用AI系統的時間比伊還 久;依被告之介紹,使用AI系統時,就是以手指按著電腦, 不要講出問題,然後在心裡面想3 次,3 次用不同的方式去 問同樣1 個問題,不要講出來;94、95年間被告向伊推銷AI 系統時,王紫筠確實在旁邊,王紫筠有鼓勵伊去投資這套系 統,可能王紫筠那時覺得AI系統是真的,王紫筠稱所有款項 她均未經手,但詳情伊不清楚;伊使用AI系統去做股票等金 融類測試時,伊記得曾經請王紫筠去幫伊問AI系統有關伊股 票的問題,但王紫筠跟伊表示她沒有辦法幫助伊,因為這太 複雜了;伊曾問AI系統其他問題,有時候AI系統的確可回答 出完全符合事實的答案,但其他狀況下,AI系統所回答的, 伊必須去找很多理由說服自己說這個沒錯;當時伊仍然相信 被告,伊與被告有一起去法國,試著在法國說服法國的銀行 、企業來測試AI系統,但當時沒有任何1 家公司願意做這樣 的測試,所以伊不清楚該AI系統之測試結果,且當時在介紹 AI系統的時候,也曾有人問了一些有關金融、股票方面的問 題,但AI系統給出來的答案都不是很有說服力,也有些是完 全不對的,整體來說,伊本人認為這套系統在金融方面是完 全沒有說服力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53 至155 頁)。核與證 人即介紹告訴人與被告認識之萬文翰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確 有於93年間向伊介紹AI系統,被告稱該系統有腦波感應器, 也可以解讀使用者想法,另有第二感應器可以讀取周遭環境 波等語(見偵查卷㈢第32頁);於原審證稱:被告是從事心 靈、按指紋那種滿神奇的東西,這個東西說把手指、指紋放 上去,就可以知道你在想什麼,伊有試用過,但是真是假也 不知道,時間久了,就覺得這東西是天方夜譚,怎麼可能手 一放上去就可以知道人心裡在想什麼,所以伊後來沒有參與 被告之事業,伊印象中該系統跑出來的答案,好像是數據庫 出來的資料,答案都是有一點模擬兩可等語(見原審卷㈡第 53至57頁);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王紫筠於原審陳稱:被告
要說服投資人的時候,確實都有講到讀取腦波的功能等語相 符(見原審卷㈢第235 頁背面),告訴人上開指訴應屬可信 ,被告確有向告訴人宣稱AI系統可讀取使用人之腦波、解讀 使用者想法,並有第二感應器可以讀取周遭環境波等功能一 節,堪以認定。
㈢上開AI系統早於被告邀告訴人投資前之93年9 月10日遭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威仕登公司於網站上所提供之諮詢服 務宣稱有關研發成功無參數之人工智慧,為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之事實,有處分書在卷可憑(見偵查卷㈠第30頁 ),原審為釐清AI系統是否如起訴書所指「不具有讀取使用 者腦波,及藉由電腦晶片感應器高速邏輯思考後,解讀使用 者之想法,以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並透過非常快 速之計算方法以處理接收到之資訊,而達到包括金融方面之 預測效果等功能」,經原審當庭勘驗威仕登公司所研發之AI 系統(由告訴人提供),勘驗程序為:⑴由被告先行示範AI 系統之操作方式,並示範該系統之「讀取使用者腦波」「解 讀使用者想法」「讀取周遭環境波」及「達到金融預測效果 」等功能;⑵審判長指定助理陳彥姍在紙張上寫下心中想要 詢問的問題,並將紙張交付予被告,由被告操作AI系統;⑶ 由書記官寫下心中想要詢問的問題,並將紙張交付予被告, 由被告操作AI系統。勘驗結果:⑴原審法院助理陳彥姍提問 :「30歲前能存到人生第一桶金100 萬元嗎?」AI系統答案 :「要成就一件事物且有利益可言,其時機掌握切為重要。 目前是適合充實檢整自我,培養實力的準備階段,但還不是 行動的時候。」嗣再以同一問題重覆詢問AI系統,答案為: 「現況而言:因人、事、物的發展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後 ,現正面臨到重要的瓶頸,目前正是此一環境中自我檢整規 劃反省,擬定計畫、調整彈性再出發的時刻。(Ⅳ)以觀察 所得想法,誠心結交朋友避免猜忌,快速集合眾人智慧成就 大事。不宜個人單打獨鬥去執行。(Ⅵ)身處環境應要能夠 做好必要因應處理之道(觀察相關事情處理程序及步驟), 若只知道沈溺享樂不求精進,其現有成果是無法維持多久的 ,如能有效改過,將是沒有錯誤的。」復再以同一問題重覆 詢問AI系統,答案為「雖有天時、地利、人和相關適合因素 促成此一事件,還是要小心謹慎,避免不利之事發生。(Ⅴ )堅持原意是對的,雖然並無馬上的利益可言,但因為是自 己真正想要所求的,所以不會後悔。」。另由本院書記官提 問:「今日前後1 個月的身體狀況如何?」AI系統答案為: 「中庸客觀,需要一段時間努力,持續規劃的態度來做為處 理的方式,如此面對事物後續的發展才是良策。(Ⅰ)建議
採取必要性的修正或調整。(Ⅱ)規劃事項等待的時機已到 ,合作或是合夥規劃,現在亦是成就此一事項的機會。(Ⅳ )建議您:應該要有較為圓融豁達的看法。另外,有些事務 應該不要過度堅持個人看法定位。」有勘驗筆錄、勘驗相片 21幀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㈢第161 頁背面至第164 頁、第17 7 至187 頁)。是以同一問題「30歲前能存到人生第一桶金 100 萬元嗎?」3 次詢問AI系統,3 次所得答案均不相同, 被告對於第1 個答案之解釋為:「要成就這件事且要有利益 可言,基本上來講是要掌握切為重要,目前是要你充實自我 ,培養你的能力,就是如何去賺這100 萬(元),你還要作 一些相關的規劃,目前來講你還沒有辦法達到這樣的預期目 標,所以有些專業部分來講,你還要再去培養。」等語(見 原審卷㈢第162 頁背面);對於第2 個答案之解釋為:「現 況人、事、物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後,現面臨到一個瓶頸, 所以還是提醒他要檢整自我規劃、擬定計畫、調整彈性再出 發,針對你這100 萬(元)。第二個它說以觀察所得想法, 要集合眾人的智慧,就是說你要賺這桶金100 萬(元),還 是不能靠自己,必需要有周遭的力量。如果身處環境未能做 好因應之道,就是說如果你並沒有刻意去想要存這筆錢,就 是說有點沈溺享樂不求精進的話,現有成果是無法維持很久 ,所以你必需要有積極的心去存這個錢,才能有效改過,這 樣是沒有錯誤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63 頁);對於第 3 個答案之解釋為:「這件事基本上環境是天時、地利、人 和可以促成,但是叫你還是要小心謹慎,避免不利。它叫你 堅持你的想法,雖然你馬上沒有辦法存到這筆錢,但是因為 你想要的,所以不會後悔,所以你可以朝著這個方向去規劃 。」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63 頁背面)。另對於第2 個問題 「今日前後1 個月的身體狀況如何?」被告張湘安對於AI系 統答案之解釋為:「目前來講需要一段時間來規劃你的身體 的狀況,對後續的發展才是良策。有兩個重點,要採取必要 的建議、修正或調整,就是有人會給你建議或修正調整,要 適當去調整,如果有人給你的搭配建議或什麼,現在是一個 搭配的時機點,所以建議要有比較圓融豁達的看法,有些事 務不要過度堅持自己的想法與地位。」等語(見原審卷㈢第 164 頁)。由原審勘驗過程可知,被告僅以食指按住電腦空 白鍵6 秒,AI系統即會顯示出答案,惟AI系統所給答案均係 抽象、模擬兩可之文句,如同廟宇籤詩般,有賴人為解釋賦 予意義,針對不同之問題,即使給予同一之答案,猶能透過 人為解釋方式予以合理化,針對同一之問題,即使出現不同 之答案,亦能透過人為解釋方式使之合乎情理,該AI系統之
功能實僅如同坊間算命軟體一般,而未見有何「讀取使用者 腦波,及藉由電腦晶片感應器高速邏輯思考後,解讀使用者 之想法,以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並透過非常快速 之計算方法以處理接收到之資訊,而達到包括金融方面之預 測效果等功能」。至何以AI系統無須輸入任何指令,僅需以 食指按住電腦空白鍵6 秒即可顯示出答案?被告於原審自承 :AI系統硬體方面並無電腦晶片感應器及第二感應器,而是 以軟體方面達到起訴書所載功能等語(見原審卷㈢第83、84 頁),於原審行勘驗時,告訴人攜帶到庭勘驗之AI系統係裝 載於「BenQ」廠牌之筆記型電腦,該電腦之空白鍵即與一般 電腦空白鍵無異,未見有何觸控或感應之裝置,與被告所言 「硬體方面並無電腦晶片感應器及第二感應器」等語相符, 是「AI系統」本身之軟體設計,應是以指按空白鍵6 秒後即 可隨機出現答案,而非該程式有何讀取使用者腦波、解讀使 用者之想法及讀取周遭環境波之功能。況被告另自承:「因 為人工智慧是模擬人類思考,並不是去解讀腦波,所以模擬 人類思考與解讀腦波是兩個不同的文字意思,但是以模擬思 考來講,它是可以模擬人類的想法,所以我覺得這個意思如 果曲解的話,就會變成它是在讀取腦波,但它是模擬人類思 考,在人工智慧的註解裡面,它是模擬人類的思考,所以不 是讀取腦波。」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59 頁背面)、「此系 統不是讀使用者腦波,而是模擬人類的思考方式,在模擬人 類思考當中,它會將人類及相關環境的問題因素涵蓋在解讀 的答案中;且系統不是讀取周遭環境波,而是將周遭環境問 題的解決方式呈現出來,所以不是讀取周遭環境波,而是這 個人周遭的問題融合在答案中呈現出來。」等語(見原審卷 ㈢第151 頁背面至第162 頁),已承認AI系統不具有讀取腦 波、解讀腦波及讀取周遭環境波等功能。
㈣參以被告於89年間為AI系統申請專利之相關資料,其中文發 明摘要(發明之名稱:意念式諮詢系統)係以:本發明係有 關一種「意念式諮詢系統」,係將宇宙空間為一資料智庫, 然本系統為接受與傳遞資訊之介面,並以自然邏輯(0 ~9 )、五行(金、木、水、火、土)、陰陽及64象限之配合將 此一系統設計於電腦程式(或內建晶片裝置)中,並配合中 國傳統的「易經」做為輔助詞意解說,於使用時,不須輸入 任何「參數」或「指令」,僅須以身體之一部份或手觸摸再 配合「誠心」、「意念」及將發問問題於心中默念3 次,即 可將所提問題藉由人體所產生之「磁波」、「腦波」等相互 融合,藉由該腦波、磁波觸動電腦程式(或內建晶片裝置) ,顯示所需答案(易經中之卦詞),以達到輔助解答使用者
當下的任何一個問題,實為企業界或個人最佳諮詢利器等語 ,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 年5 月29日(102 )智專一㈠15 114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卷宗影本1 份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㈢第1 至64頁)。嗣該局審查後認:本案「意含式 諮詢系統」係有關一種命理及運勢之諮詢系統,其特徵為: 使用時無需輸入任何參數或指定,僅需使用者觸摸該裝置, 再配合「誠心」、「意念」默念問題3 次,即可藉由人體產 生之「磁波」、「腦波」之融合,觸動裝置內之電腦程式, 輸出答案。本案未針對申請專利之標的、構成及其實施之必 要技術內容特別,載明於說明書、專利範圍,其申復內容並 未見有針對說明書修正,依原內容進行審查,因本案說明書 內容並未具體陳述系統之技術內容及實施方式,僅強調相關 之「自然原理」,以及該「系統」之操作方法,顯然不能使 熟悉該項技術者能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故不具產業 上之利用性。本案雖經申請人補送相關參考資料說明其系統 所依據之科學及玄學基礎,並舉例其應用,然專利審查係以 專利說明書為準,今申請人並未針對先前審查意見修正其內 容,且原說明書內容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情形明顯,應無面詢 之必要,併此說明等情,而不予專利,有該局92年6 月24日 (92)智專二㈡04058 字第00000000000 號專利核駁審定書 1 份附卷可據(見偵查卷㈠第118 至120 頁)。則AI系統於 申請專利時,確強調係以「易經」做為輔助詞意解說,使用 時無需輸入任何參數或指定,僅需使用者觸摸該裝置,再配 合「誠心」、「意念」默念問題3 次,即可藉由人體產生之 「磁波」、「腦波」之融合,觸動裝置內之電腦程式,輸出 答案,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AI系統僅係「一種命理 及運勢之諮詢系統」,對於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專利說 明書未能明確說明,致未獲得專利許可。此與原審勘驗AI系 統後,認AI系統與坊間算命軟體相當,且確未發現其有能接 受人體產生之「磁波」、「腦波」的硬體裝置相符。再者, 證人即曾租用AI系統之真理大學知識學院前院長陳奇銘於原 審證稱:伊本身有在研究類神經網路,類神經網路早期稱為 「人工智慧」、再早稱為「專家系統」,伊與被告、王紫筠 是在正修科技大學的一場研討會認識的,因為真理大學本來 就會跟產業合作,AI系統是人工智慧,伊想去瞭解才會租用 AI系統,主要是用在研究方面,看與課程本身是否可以結合 ,就腦波的部分,真理大學在租用AI系統時,無法瞭解AI系 統裡面的結構,AI系統使用的方法是由人去測試6 秒,然後 AI系統會給出1 個答案,依伊個人在做人工智慧、專家系統 的概念而言,這很像在廟裡面問籤一樣,伊曾經跟張湘安反
應過,以這AI系統的運作方式,問籤一樣可以回答,但解籤 的人就很重要,否則解釋的結果會每人均不相同,因此建議 張湘安應培養種子教師,以精準解答AI系統之答案,提升正 確率;就伊所知,伊未接觸過可以解讀人的思想、腦波、使 用者想法的機器,伊在使用AI系統時,也未發現該系統有讀 取周遭環境波的功能,伊復未曾使用AI系統進行金融方面的 預測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59 至160 頁);原審共同被告王 紫筠於原審陳稱:「我從頭到尾都認為該機器就是我們詢問 問題它可以回答問題,但用久了就發現它回答的話都是易經 裡面的話,就是很籠統的東西,要如何解讀就看個人,所以 我覺得那像是算命的軟體,我不懂專業的東西,也不懂易經 ,張湘安之前在樹德科技大學、真理大學等學校推廣系統時 ,我有聽到學校裡面的老師有反應裡面都是易經的東西。總 之該系統我後來發現裡面都是易經的話」等語(見原審卷㈢ 第84頁)。證人陳奇銘、王紫筠均一致證稱AI系統回答之答 案均係模擬兩可之語句,如同算命軟體般,有賴人為解釋, 恰與原審上開勘驗所得結論相同。益徵所謂「AI系統」僅係 以「易經」作為輔助詞意解說而隨意出現解答之軟體,其答 案均為易經中之卦象,是可隨個人針對詞意賦予不同意義而 為不同解讀,其硬體方面並無任何內建晶片或其他觸控或感 應裝置,而未見有何「讀取使用者腦波,及藉由電腦晶片感 應器高速邏輯思考後,解讀使用者之想法,以第二感應器, 讀取周遭環境波,並透過非常快速之計算方法以處理接收到 之資訊,而達到包括金融方面之預測效果等功能」。是威仕 登公司所研發之AI系統,並不具有讀取使用者腦波、解讀使 用者之想法,另可以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等功能,被 告張湘安誆稱AI系統具有上開功能而誘使告訴人投資,已是 施用詐術之行為至明。
㈤被告確有向告訴人宣稱AI系統具相當前瞻性,若告訴人願意 投資,每年可獲得相當於投資金額10%之保證紅利(可連得 3 年),且投資之本金更將於投資期滿3 年後全數歸還云云 ,致告訴人誤信為真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後,被告則以 威仕登公司名義總經理出具「獲利憑證」2 紙給告訴人等情 ,業據告訴人於偵審期間指訴明確;其於原審亦證稱:在伊 匯款300 萬元給王紫筠時,伊不是只把錢給出去,很明顯是 要得到每年要有10%的紅利,然後3 年之後要有本金的歸還 ;伊原只想投資100 萬元,是因王紫筠的鼓勵才又投資200 萬元,伊將款項匯入王紫筠的帳戶,係因對於伊而言,王紫 筠就是代表威仕登公司,且被告、王紫筠均指示伊將款項匯 入王紫筠帳戶,王紫筠會再將款項匯至威仕登公司帳戶。伊
投資AI系統後,與被告仍有多次見面,但未簽訂任何契約; 於95年11月底前,伊與被告等人一起去法國之前,伊有向被 告要1 張證明或是1 張信函,請被告向伊保證在這項投資裡 面可以得到什麼樣的獲利,此部分被告有給,但後來威仕登 公司未按年分配10%的紅利,但伊相信AI系統真的存在,也 相信AI系統在歐洲可以有很好的發展,就繼續承租、推廣該 系統,但被告並未在歐洲成立公司。伊與被告於96年討論合 約的問題,約在97年8 月底至9 月間,在伊要請律師做正式 合約時,伊律師才發現威仕登公司業已解散,也沒有所謂的 AI系統,所以伊與被告未簽訂任何合約,連草案也沒有;被 告事後不但未償還伊任何款項,還要求伊付10萬歐元,說是 租用AI系統的費用;伊在投資AI系統的過程中,伊知道對產 品有主導性的人是被告,但伊有時候找不到被告,就會透過 王紫筠,對伊而言,王紫筠是1 個傳達的角色;伊後來告知 王紫筠威仕登公司已經解散時,王紫筠還滿驚訝的;卷附「 獲利憑證」2 紙係威仕登公司給伊的,第1 份授權簽署日期 :2006年6 月15日的部分,係伊於95年5 月30日匯如附表一 編號1 所示金額後所收到,第2 份授權簽署日期:2006年9 月30日部分,係伊於95年9 月12日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金 額後所收到,惟伊於95年11月27日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金 額後,遲未收受第3 份獲利憑證;而「非專屬授權契約」是 伊與被告一同去法國推廣AI系統系統時,被告希望可以讓歐 洲參與者簽署的資料;另因伊不同意「法國地區AI產業授權 書」其中部分條款,故並未與被告簽署該份契約等語(見原 審卷㈡第58至68頁),核與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王紫筠於偵 訊時陳稱:當初跟告訴人稱投資300 萬元,每年可領10%紅 利,均是被告講的,被告知道告訴人會與伊聯絡,即透過伊 向告訴人傳達訊息,告訴人聽聞後很有興趣,即至高雄來瞭 解AI系統;關於告訴人所投資附表一所示之300 萬元,有無 轉換為法國代理權,伊僅知告訴人與被告張湘安一直有在談 ,互相用電子郵件交換意見,也有見面談過,但據伊所知, 告訴人一直對該合約很有意見,認為跟其當初想的不同,伊 即在中間幫告訴人、被告傳達,告訴人表達的意見,伊均有 向被告告知;告訴人以每年2 萬歐元租用AI系統,係因告訴 人想取得法國代理權,當代理商需要瞭解這套系統,故告訴 人先租該系統來用,再慢慢談法國代理權合約,惟後來與被 告溝通過程,對於合約內容一直有爭議;因告訴人亦有投資 「耐用公司」,耐用公司也是從事AI產業的,被告認告訴人 已經知道AI的機密,且要爭取當威仕登公司的代理人,不應 再去投資其他公司等語相符(見偵查卷㈢第120 至123 頁)
,告訴人所指訴上情,應非子虛。則被告確有向告訴人保證 獲利,並開立「獲利憑證」2 紙以取信告訴人,惟嗣後告訴 人與被告商談將如附表一所示之300 萬元轉換為法國代理權 之過程中,因部分條款未協議成功,故雙方遲遲未簽署正式 契約;而告訴人於97年6 月12日與被告簽署「非專屬授權使 用規定協議書」時,被告並未告知威仕登公司業已解散之事 實;復於97年間向其訛稱威仕登公司將在歐洲地區籌組公司 ,使其陷於錯誤,再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匯如附表三所示金額 至被告帳戶之事實,亦堪認定。
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開立「獲利憑證」時知情且有授權, 係伊親自開立拿給王紫筠,請王紫筠拿給告訴人(見偵查卷 ㈡第40頁、第44頁),核與告訴人所述上情相符。參以被告 於97年8 月21日函覆告訴人之電子郵件內容(見附表四97年 8 月21日,寄件人為張湘安之電子郵件),顯係主張以告訴 人投資威仕登公司之分紅30萬元抵扣租用AI系統所積欠之1 萬歐元中之30萬元(尚餘17萬元須於年底償還);告訴人則 提議以年度分紅30萬元逕用以抵扣1 萬歐元租金(見附表四 97年8 月21日,寄件人為李瑞德之電子郵件內容),是其2 人雖就1 萬歐元租金如何抵扣問題尚未達成共識,然對於年 度分紅為30萬元一節則無異見,堪信告訴人證稱:被告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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