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選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祈政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吳建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東星
選任辯護人 蔡長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景逢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被 告 陳淑芳
選任辯護人 陳鈺歆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李金鑾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林鴻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3年6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孫祈政之選任辯護人「洪綠鴻律師、張志明律師、吳建勛律師」,應更正為「張志明律師、吳建勛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孫祈政之選任辯護人贅載「 洪綠鴻律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