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2年度,8號
TNHV,102,建上,8,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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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祐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丁旺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另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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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