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上字,102年度,12號
TNHV,102,勞上,12,2014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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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郭文郁
      徐村昇
      李弘仁
      林孟螢
      許朝壯
      洪嘉駿
      蘇文龍
      任家麟
      鄭宗徨
      楊俊賢
      周文章
      劉見義
      蔡建民
      林昭鏵
      鍾永進
      楊允德
      蔡佳成
      梁靜梅
      郭泰山
      許金水
      許進泰
      吳安雄
      朱進銘
      葉清農
      鄭宗廟
      林秀琴
      陳水玉
      楊進來
      陳文清
      陳明正
      郭仲倫
      林秀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
度勞上字第1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固於103年7月4日提出委任李永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
中①給付員工紅利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139,488元(如上開
判決「附表一」「員工紅利C」欄編號22至53號所示之金額),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279元;②給付失業給付部分為1,937,520
元(如上開判決「附表一」「失業給付D」欄編號42至44及46至
51號所示之金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0,309元;③未依原薪
資回聘部分為257,491元(如附表一「未依原薪資回聘E」欄編
號52、53號所示之給付內容),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140元;
合計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共計為六萬七千七百二十八元。茲限
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
開所示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顏 基 典
                   法 官 王 明 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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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