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文郁
徐村昇
李弘仁
林孟螢
許朝壯
洪嘉駿
蘇文龍
任家麟
鄭宗徨
楊俊賢
周文章
劉見義
蔡建民
林昭鏵
鍾永進
楊允德
蔡佳成
梁靜梅
郭泰山
許金水
許進泰
吳安雄
朱進銘
葉清農
鄭宗廟
林秀琴
陳水玉
楊進來
陳文清
陳明正
郭仲倫
林秀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俊傑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雷格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陳旻沂 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仲義
王蒼明
許南仁
朱惠萍
黃婷妮
劉育雯
郭麗娟
柯昇佑
邱蕙娟
莊有智
蔡明志
黃清鋒
陳家昌
蔡同慶
許正旺
王關淳
鄭百圻
陳碧玲
陳慧英
王美雯
張亞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俊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判決之附表一「合計」欄部分,其中「減發薪資A」部分原載為新台幣(下同)3,638,368元,係誤載,應更正為3,419,413元、另「年終獎金B」部分原載為1,373,791元,係誤載,應更正為1,318,860元、及「員工紅利C」部分原載為2,204,321元,係誤載,應正為2,139,48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顏 基 典
法 官 王 明 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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