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立勳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張育瑋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冠穎
兼法定代理 陸金華
人
兼法定代理 呂蒨茹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育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