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2年度,197號
TNHV,102,上,197,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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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立勳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張育瑋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冠穎
兼法定代理 陸金華

兼法定代理 呂蒨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育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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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