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0三年度聲字第五七九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恭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二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恭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三年六 月二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 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