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67號
TNHM,103,聲,567,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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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志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志生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江志生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本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玉山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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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