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151號
TNHM,103,上易,151,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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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天瑞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
字第1066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營偵字第795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犯業務侵占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丙○○自民國99年8月30日起至100年11月11日止,受雇於販 售嬰幼兒及清潔保養品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生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均設於 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公司係銷售嬰幼兒用品 品項、○○公司則銷售清潔保養品項,負責人均為甲○○, 以下統稱○○公司),擔任嘉義、臺南地區之業務代表,○ ○公司提供樣品,由丙○○負責至客戶處推廣、販售公司產 品,並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處理業務模式 略為:至○○公司位於嘉義、臺南地區之客戶處推廣公司產 品,客戶若欲訂貨,則向其下單,丙○○再填寫日報表回傳 ○○公司。若單一客戶訂購貨品之金額達新台幣(下同) 1,500元以上,由○○公司直接寄貨至該客戶處,若訂貨數 量少於上開金額,則由○○公司集合數客戶訂購之貨品,統 一寄至業務代表丙○○處,再由丙○○送貨給客戶,丙○○ 則向客戶收取包括其自身所送貨物或○○公司利用貨運直接 送貨之貨款。○○公司復規定,業務代表最遲應於貨物送達 後2個月內收取貨款,每月1日至15日收取之貨款,應於當月 16日繳回○○公司,每月16日至30日(或31日)收取之貨款 ,應於隔月7日繳回○○公司,繳付貨款之方式為填寫繳款 明細表,將所收取之支票(票期約2月內)或現金繳回○○ 公司。詎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所持 有○○公司貨款或貨品(含樣品)之各別犯意,先後為下列 犯行:
㈠自100年5月16日起至同年11月11日止,利用向客戶收取貨款



之機會,於附表一所示各次侵占日期,將其自客戶收取之貨 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於各該規定時間繳回○○ 公司,挪為私用而侵占入己。
㈡其於接受附表二所示客戶之訂單,並從○○公司取得客戶所 訂購貨品,未將貨品送交下訂之客戶,或自客戶取得之退貨 ,未交還○○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開貨品 侵占入己。
二、案經○○公司代表人甲○○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 以下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關於其證據能力,除證人甲○○於 101年4月20日、同年6月28日及10月15日檢察官偵查中之供 述,業經具結,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外,業經檢察官與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同意列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89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 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具有證 據能力。至其餘非供述證據,亦經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明示同意列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90頁),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自得據為裁判 基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之被告對於上揭事實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見新北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1187號卷《下稱偵二卷》 118至119頁、台南地檢101年度營偵字第795號第一卷《下稱 偵三卷》第13頁、台南地檢101年度營偵字第795號第二卷《 下稱偵四卷》第152頁反面;原審卷第23頁反面至24頁反面 、第48頁至第49頁反面;本院卷第110頁反面、第113頁反面 至第115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指訴 情節大致相符(見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11號卷《下稱偵 一卷》第11頁、偵二卷第11頁、偵三卷第14至161、偵四卷



第3至4頁、第152至153頁、第158至159頁)。並有告訴人提 出○○公司丙○○基本資料、人事保證契約書、業務人員管 理辦法、○○公司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附卷可參(見偵 一卷第5頁;偵三卷第11頁、第116頁;偵四卷第162至167頁 )。
二、關於附表一侵占貨款部分,有告訴人提出○○公司丙○○侵 占帳款已收未繳回明細表暨附件對帳單、進貨單、收款單、 客戶提出丙○○簽收款證明、付款簽收簿等可資佐證(見偵 四卷第5至87頁)。其次,依○○公司之規定,業務代表最 遲應於貨物送達後2個月內收取貨款,每月1日至15日收取之 貨款,應於當月16日繳回○○公司,每月16日至30日(或31 日)收取之貨款,應於隔月7日繳回○○公司,已據告訴人 指訴無訛,亦為被告所是認(見偵三卷第15頁;本院卷第87 頁),準此,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向客戶收取之貨款,原應於 每月7日及16日填寫繳款明細表,將貨款繳回○○公司,其 未依時間繳回○○公司,挪為己用,顯應就各該應繳款之時 間分別成立侵占犯行至明。
三、關於附表二侵占貨品部分,有告訴人提出○○公司H區丙○ ○自送貨未送明細表、客戶退貨憑證、收款單、自送貨登錄 表、退貨證明單等在卷可資佐證(見偵四卷第103至142頁) 。被告因本件侵占事實,經告訴人通知,自100年11月11日 離職,斯時被告所持有應送交客戶之貨品、客戶之退貨及○ ○公司提供之樣品,原應在離職時交還○○公司,然被告遲 至101年7月13日始將所持有之部分貨品、樣品寄還○○公司 ,經○○公司清點,核對出貨與退貨資料,扣除被告寄還之 貨品(包括樣品)後,始列計出附表二所示被告侵占迄未返 還之貨品等情,亦據告訴人指訴在卷,此部分事實亦為被告 所是認(見本院卷第87頁至88頁反面),並有前引○○公司 所提出此部分之證據資料在卷可供對照,亦堪可採信。四、綜上,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信為真 實。本件事證明確,附表一、二所示被告各次業務侵占犯行 均堪以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示(12次犯行)及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均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 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 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 ,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 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 ,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



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 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 ,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詳最高法院九十九 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㈠參照),再參酌連續犯修正理由「 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 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 ,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 ,其修正既難以週延,爰刪除本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即 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 效果之原貌。準此,關於附表一所示,被告就其自100年5月 8日至同年11月8日所收取之貨款,原應在每月7日及16日分 別填寫繳款明細表,繳回○○公司,其未予繳回而挪為己用 ,自應就各次應繳款之時間成立侵占犯行,其犯罪長達六個 月,各次侵占不同客戶之貨款,各次侵占時間均相隔二週, 日期不同,顯係分別起意,至附表二所示侵占時間在離職之 後,所侵占之標的為貨品,與附表一侵占貨款迥異,且均非 同時或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亦非難以強行分開,非屬刑 法上所謂之接續犯。況業務侵占罪,在本質上並不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集合犯特徵,亦無從以集合犯論以包括一罪。 是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12次及附表二所示各次業務侵占犯行 ,應各自獨立評價而予分論併罰。
二、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業務侵占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查:㈠本案被告所犯附表一、二所示業務侵占行為 ,時間不同,各次侵占貨款之客戶有別,原審疏未區分被告 就所收取之貨款應於每月7日及16日繳回○○公司,亦未區 分附表一係侵占貨款,附表二係侵占貨品,行為型態迥異, 均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非無違誤。㈡關於附表一侵占 貨款部分,被告犯罪時間係自100年5月16日起至同年11月11 日止,原審認定為100年3月間起至同年11月11日止,與卷內 證據資料不符。㈢附表一編號7、編號9黃莉雅藥局(即原審 判決附表一編號5)、編號9後潭藥局(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 號6)、編號9國王寶貝婦嬰用品(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1 ),編號11小毛頭嬰兒房(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3)等被 告侵占之貨款金額應以其實收之金額為準(見偵四卷第21至 23頁、第29頁、第69頁、第73頁),原審判決均以告訴人提 出之收款單所載出貨之貨款金額計算被告業務侵占金額,顯 有未洽。被告上訴以其因失業甫開始工作,有經濟壓力,原



審未及等候其籌款和解,主張原審判決不當云云,雖無理由 ,惟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 。
三、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司業務代表,對其職務未予珍惜及尊 重,竟利用職務之便,將業務所收款之貨款及貨品多次侵占 入己,不僅造成○○公司此部分財產損失,亦必須耗費更多 的人力、物力調查核對相關出貨單、收款單等單據,並與客 戶對帳,所為殊值非難,惟被告犯後尚能認罪坦承犯行,努 力與告訴人和解,於案發後已分二期各賠付告訴人9萬元, 合計18萬元,業據告訴人代表人甲○○陳述在卷(見本院卷 第116頁),並審酌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與前 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由前配偶監護扶養之生活狀況, 現在友人公司上班,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因入不敷出及為 支付車輛於車禍被撞之修理費用,始為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 之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就本案所犯13罪,各量處有期徒刑 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於102年1月23日修正,於 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係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 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 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 。惟本件被告所犯,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 併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即現行 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就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罪共13罪,定其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 案雖僅被告上訴,惟因原審判決就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依 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而有前述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本院 因而撤銷改判,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1項但書之規定,自無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併此指明。
五、末查被告在本案之前未曾因犯罪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原 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雖因告訴人營業貨品種類繁複 ,資料繁雜,除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侵占之款項與貨品價



值業經雙方計算或清點後不予爭執外,其餘部分因證據資料 欠缺難以完全釐清,然被告已在能力所及先後賠償告訴人合 計18萬元,業經告訴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16頁),可見 被告已顯見悔意,並盡力彌補所造成之損害,信其經此偵、 審罪刑宣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 本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 新。惟參酌告訴人主張被告應服法定最高之義務勞務時數以 從事社會公益行為,被告亦為同意之表示(見本院卷第116頁 ),爰課予被告於緩刑期間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此項應履行之義 務勞務,係本件緩刑宣告之負擔,被告如違反負擔情節重大 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0條第1項但書、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 │
├──┬─────┬───────┬──────┬─────┬─────┬────┬────────┤




│編號│客戶名稱 │ 貨品名稱 │出貨單號 │收款日期 │侵占日期 │侵占金額│ 罪名與宣告刑 │
│ │ │ │ │ │ │新台幣 │ │
├──┼─────┼───────┼──────┼─────┼─────┼────┼────────┤
│ 1 │國同藥局 │草本精華嬰兒洗│Z0000000000 │100.05.08 │100.05.16 │ 354元│丙○○犯業務侵占│ │ │ │髮乳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 2 │芳瑜藥局 │寬口拇指圓孔奶│0000000000 │100.06.15 │100.06.16 │ 525元│丙○○犯業務侵占│ │ │ │嘴等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 3 │芳瑜藥局 │防嗆餵藥滴管等│0000000000 │100.06.29 │100.07.07 │ 960元│丙○○犯業務侵占│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 4 │芳瑜藥局 │玻璃直圓防脹奶│0000000000 │100.07.06 │100.07.16 │ 495元│丙○○犯業務侵占│ │ │ │瓶等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如易科罰金,│
│ │ │奈米止滑防濕透│0000000000 │100.07.09 │100.07.16 │ 900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氣墊 │ │ │ │ │算壹日。 │
│ ├─────┼───────┼──────┼─────┼─────┼────┤ │
│ │美兆藥局 │伸縮奶嘴鍊等 │0000000000 │100.07.05 │100.07.16 │ 1,332元│ │
│ │-中正店 ├───────┼──────┼─────┼─────┼────┤ │
│ │ │神奇喝水杯等 │0000000000 │100.07.12 │100.07.16 │ 2,736元│ │
│ │ ├───────┼──────┼─────┼─────┼────┤ │
│ │ │彈跳吸管水壺 │0000000000 │100.07.12 │100.07.16 │ 204元│ │
│ ├─────┼───────┼──────┼─────┼─────┼────┤ │
│ │晶瀅宏來婦│第3階段吸管杯 │0000000000 │100.07.05 │100.07.16 │ 473元│ │
│ │幼廣場 │等 │ │ │ │ │ │
│ │ ├───────┼──────┼─────┼─────┼────┤ │
│ │ │彈跳吸管水壺等│0000000000 │100.07.05 │100.07.16 │ 2,145元│ │
├──┼─────┼───────┼──────┼─────┼─────┼────┼────────┤
│ 5 │美兆藥局 │彈跳吸管水壺 │0000000000 │100.07.19 │100.08.07 │ 1,296元│丙○○犯業務侵占│ │ │-中正店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 6 │欣寶婦嬰用│耐溫漱口杯等 │0000000000 │100.08.03 │100.08.16 │ 536元│丙○○犯業務侵占│ │ │品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月,如易科罰金,│
│ │安安藥局 │耐溫漱口杯等 │0000000000 │100.08.09 │100.08.16 │ 2,244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 │江梁藥局 │奈米毛巾頭套圍│0000000000 │100.08.01 │100.08.16 │ 666元│ │
│ │ │兜等 │ │ │ │ │ │
├──┼─────┼───────┼──────┼─────┼─────┼────┼────────┤
│ 7 │黃莉雅藥局│母乳安撫奶嘴等│0000000000 │100.08.25 │100.09.07 │ 1,942元│丙○○犯業務侵占│ │ │ ├───────┼──────┼─────┼─────┤(貨款2,0│罪,處有期徒刑陸│
│ │ │超神奇安撫奶嘴│0000000000 │100.08.25 │100.09.07 │74元,扣│月,如易科罰金,│
│ │ │等 │ │ │ │除退貨13│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2元,實 │算壹日。 │
│ │ │ │ │ │ │收1,942 │ │
│ │ │ │ │ │ │元) │ │
│ ├─────┼───────┼──────┼─────┼─────┼────┤ │
│ │後潭藥局 │防脹十字奶嘴等│0000000000 │100.08.29 │100.09.07 │ 2,016元│ │
│ │ ├───────┼──────┼─────┼─────┼────┤ │
│ │ │加厚護膚柔濕巾│0000000000 │100.08.29 │100.09.07 │ 9,240元│ │
│ │ │等 │ │ │ │ │ │
│ ├─────┼───────┼──────┼─────┼─────┼────┤ │
│ │欣寶婦嬰用│神奇喝水杯等 │0000000000 │100.08.17 │100.09.07 │ 1,964元│ │
│ │品 ├───────┼──────┼─────┼─────┼────┤ │
│ │ │握把飯碗(吸盤│0000000000 │100.08.17 │100.09.07 │ 413元│ │
│ │ │+保鮮蓋)等 │ │ │ │ │ │
│ ├─────┼───────┼──────┼─────┼─────┼────┤ │
│ │欣寶藥局 │粉撲盒等 │0000000000 │100.08.29 │100.09.07 │ 292元│ │
│ ├─────┼───────┼──────┼─────┼─────┼────┤ │
│ │安安藥局 │卡通自動水壺等│0000000000 │100.08.23 │100.09.07 │ 1,870元│ │
│ │ ├───────┼──────┼─────┼─────┼────┤ │
│ │ │超神奇安撫奶嘴│0000000000 │100.08.23 │100.09.07 │ 792元│ │
│ │ │等 │ │ │ │ │ │
│ ├─────┼───────┼──────┼─────┼─────┼────┤ │
│ │江梁藥局 │超神奇安撫奶嘴│0000000000 │100.08.22 │100.09.07 │ 792元│ │
│ │ │等 │ │ │ │ │ │
│ │ ├───────┼──────┼─────┼─────┼────┤ │




│ │ │握把飯碗等 │0000000000 │100.08.22 │100.09.07 │ 413元│ │
│ ├─────┼───────┼──────┼─────┼─────┼────┤ │
│ │愛寶嬰兒房│神奇喝水杯等 │0000000000 │100.08.31 │100.09.07 │ 2,296元│ │
│ │(謝秀敏)├───────┼──────┼─────┼─────┼────┤ │
│ │ │寬口PC大奶瓶等│0000000000 │100.08.31 │100.09.07 │ 972元│ │
│ ├─────┼───────┼──────┼─────┼─────┼────┤ │
│ │T金寶貝婦 │直柄奶瓶刷+菜 │0000000000 │100.08.29 │100.09.07 │ 2,052元│ │
│ │嬰用品 │瓜布等 │ │ │ │ │ │
├──┼─────┼───────┼──────┼─────┼─────┼────┼────────┤
│ 8 │小而大嬰兒│彈跳吸管水壺等│0000000000 │100.09.01 │100.09.16 │ 1,320元│丙○○犯業務侵占│ │ │房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月,如易科罰金,│
│ │佳嬰房婦嬰│第4階段喝水杯 │0000000000 │100.09.14 │100.09.16 │ 7,043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用品 │等 │ │ │ │ │算壹日。 │
│ │ ├───────┼──────┼─────┼─────┼────┤ │
│ │ │草本精華嬰兒洗│Z0000000000 │100.09.14 │100.09.16 │ 1,139元│ │
│ │ │髮乳等 │ │ │ │ │ │
│ ├─────┼───────┼──────┼─────┼─────┼────┤ │
│ │幼儒婦嬰用│嬰兒止滑牙刷+ │0000000000 │100.09.13 │100.09.16 │ 1,917元│ │
│ │品店 │蓋等 │ │ │ │ │ │
│ ├─────┼───────┼──────┼─────┼─────┼────┤ │
│ │為美藥粧有│握把飯碗等 │0000000000 │100.09.11 │100.09.16 │ 413元│ │
│ │限公司 ├───────┼──────┼─────┼─────┼────┤ │
│ │ │超神奇安撫奶嘴│0000000000 │100.09.11 │100.09.16 │ 792元│ │
│ │ │等 │ │ │ │ │ │
│ ├─────┼───────┼──────┼─────┼─────┼────┤ │
│ │天之嬌婦幼│嬰兒止滑牙刷+ │0000000000 │100.09.01 │100.09.16 │ 8,349元│ │
│ │用品社 │蓋等 │ │ │ │ │ │
├──┼─────┼───────┼──────┼─────┼─────┼────┼────────┤
│ 9 │樂寶婦嬰用│ │0000000000 │100.09.29 │100.10.07 │ 4,851元│丙○○犯業務侵占│ │ │品店 │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月,如易科罰金,│
│ │欣大東藥局│防脹圓孔奶嘴等│0000000000 │100.09.29 │100.10.07 │ 3,141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防脹十字奶嘴 │0000000000 │100.09.29 │100.10.07 │ 648元│ │
│ ├─────┼───────┼──────┼─────┼─────┼────┤ │
│ │黃莉雅藥局│卡通水壺自動吸│000000000 │100.09.29 │100.10.07 │ 2,272元│ │
│ │ │管等 │ │ │ │(貨款2,4│ │
│ │ │ │ │ │ │15元,扣│ │
│ │ │ │ │ │ │除退貨14│ │




│ │ │ │ │ │ │3元,實 │ │
│ │ │ │ │ │ │收2,272 │ │
│ │ │ │ │ │ │元) │ │
│ ├─────┼───────┼──────┼─────┼─────┼────┤ │
│ │後潭藥局 │超神奇安撫奶嘴│0000000000 │100.09.29 │100.10.07 │ 2,403元│ │
│ │ │等 │ │ │ │(貨款2,9│ │
│ │ ├───────┼──────┼─────┼─────┤43元,扣│ │
│ │ │抗菌塑軸棉棒等│0000000000 │100.09.29 │100.10.07 │除540元 │ │
│ │ ├───────┼──────┼─────┼─────┤,實收2,│ │
│ │ │防脹PC大奶瓶 │0000000000 │100.09.29 │100.10.07 │403元) │ │
│ │ ├───────┼──────┼─────┼─────┤ │ │
│ │ │自動吸管等 │0000000000 │100.09.29 │100.10.07 │ │ │
│ ├─────┼───────┼──────┼─────┼─────┼────┤ │
│ │安安藥局 │方形防汗枕等 │0000000000 │100.09.25 │100.10.07 │ 1,568元│ │
│ │ ├───────┼──────┼─────┼─────┼────┤ │
│ │ │固齒安撫奶嘴等│0000000000 │100.09.29 │100.10.07 │ 2,206元│ │
│ │ ├───────┼──────┼─────┼─────┼────┤ │
│ │ │寬口PC大奶瓶 │0000000000 │100.09.29 │100.10.07 │ 540元│ │
│ │ ├───────┼──────┼─────┼─────┼────┤ │
│ │ │嬰兒安全剪刀等│0000000000 │100.09.29 │100.10.07 │ 1,843元│ │
│ ├─────┼───────┼──────┼─────┼─────┼────┤ │
│ │江梁藥局 │防脹PC小奶瓶等│0000000000 │100.09.21 │100.10.07 │ 1,368元│ │
│ ├─────┼───────┼──────┼─────┼─────┼────┤ │
│ │幼儒婦嬰用│超神奇安撫奶嘴│0000000000 │100.09.18 │100.10.07 │ 864元│ │
│ │品店 │等 │ │ │ │ │ │
│ ├─────┼───────┼──────┼─────┼─────┼────┤ │
│ │好寶寶嬰兒│拇指安撫奶嘴等│0000000000 │100.09.30 │100.10.07 │ 936元│ │
│ │房 │ │ │ │ │ │ │
│ ├─────┼───────┼──────┼─────┼─────┼────┤ │
│ │晶瀅宏來婦│拇指安撫奶嘴 │0000000000 │100.09.26 │100.10.07 │ 231元│ │
│ │幼廣場 ├───────┼──────┼─────┼─────┼────┤ │
│ │ │草本精華嬰兒洗│Z0000000000 │100.09.26 │100.10.07 │ 921元│ │
│ │ │髮乳等 │ │ │ │ │ │
│ │ ├───────┼──────┼─────┼─────┼────┤ │
│ │ │草本精華潤膚乳│Z0000000000 │100.09.26 │100.10.07 │ 2,607元│ │
│ │ │液 │ │ │ │ │ │
│ ├─────┼───────┼──────┼─────┼─────┼────┤ │
│ │國王寶貝婦│寬口刮舌苔十字│0000000000 │100.09.27 │100.10.07 │ 1,239元│ │
│ │嬰用品 │奶嘴等 │ │ │ │(貨款2,1│ │
│ │ ├───────┼──────┼─────┼─────┤33元,扣│ │




│ │ │超神奇安撫奶嘴│0000000000 │100.09.27 │100.10.07 │除退貨89│ │
│ │ │等 │ │ │ │4元,實 │ │
│ │ │ │ │ │ │收1,239 │ │
│ │ │ │ │ │ │元) │ │
│ ├─────┼───────┼──────┼─────┼─────┼────┤ │
│ │天之嬌婦幼│神奇喝水杯自動│0000000000 │100.09.30 │100.10.07 │ 3,366元│ │
│ │用品社 │吸管等 │ │ │ │ │ │
├──┼─────┼───────┼──────┼─────┼─────┼────┼────────┤
│10 │國同藥局 │寬口PP防脹自動│0000000000 │100.10.08 │100.10.16 │ 1,677元│丙○○犯業務侵占│ │ │ │+握把奶瓶等 │ │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如易科罰金,│
│ │ │草本精華嬰兒洗│Z0000000000 │100.10.08 │100.10.16 │ 177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髮乳 │ │ │ │ │算壹日。 │
│ ├─────┼───────┼──────┼─────┼─────┼────┤ │
│ │信宜藥局 │口控吸涕器等 │0000000000 │100.10.15 │100.10.16 │ 2,770元│ │
│ ├─────┼───────┼──────┼─────┼─────┼────┤ │
│ │美兆藥局 │抗菌紙軸棉棒等│0000000000 │100.10.06 │100.10.16 │ 666元│ │
│ │-中正店 │ │ │ │ │ │ │
│ ├─────┼───────┼──────┼─────┼─────┼────┤ │
│ │為美藥粧有│多功能自動練習│0000000000 │100.10.02 │100.10.16 │ 2,305元│ │
│ │限公司 │杯等 │ │ │ │ │ │
│ ├─────┼───────┼──────┼─────┼─────┼────┤ │
│ │日日康藥局│扁安撫奶嘴等 │0000000000 │100.10.14 │100.10.16 │ 1,020元│ │
│ │ ├───────┼──────┼─────┼─────┼────┤ │
│ │ │超神奇安撫奶嘴│0000000000 │100.10.14 │100.10.16 │ 432元│ │
│ │ │等 │ │ │ │ │ │
├──┼─────┼───────┼──────┼─────┼─────┼────┼────────┤
│11 │只要我長大│ │0000000000 │100.10.31 │100.11.07 │ 8,509元│丙○○犯業務侵占│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0000000000 │100.10.31 │100.11.07 │ 396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樂寶婦嬰用│ │0000000000 │100.10.27 │100.11.07 │ 2,503元│算壹日。 │
│ │品店 │ │ │ │ │ │ │
│ ├─────┼───────┼──────┼─────┼─────┼────┤ │
│ │欣大東藥局│拇指安撫奶嘴等│0000000000 │100.10.27 │100.11.07 │ 2,943元│ │
│ │ ├───────┼──────┼─────┼─────┼────┤ │
│ │ │卡通神奇喝水杯│0000000000 │100.10.27 │100.11.07 │ 6,948元│ │
│ │ │等 │ │ │ │ │ │
│ ├─────┼───────┼──────┼─────┼─────┼────┤ │
│ │黃莉雅藥局│加厚護膚柔濕巾│0000000000 │100.10.27 │100.11.07 │ 2,640元│ │




│ │ ├───────┼──────┼─────┼─────┼────┤ │
│ │ │卡通自動水壺等│0000000000 │100.10.27 │100.11.07 │ 2,382元│ │
│ ├─────┼───────┼──────┼─────┼─────┼────┤ │
│ │安安藥局 │彈跳自動喝水杯│0000000000 │100.10.20 │100.11.07 │ 1,658元│ │
│ │ │等 │ │ │ │ │ │
│ ├─────┼───────┼──────┼─────┼─────┼────┤ │
│ │幼儒婦嬰用│粉撲盒等 │0000000000 │100.10.25 │100.11.07 │ 2,184元│ │
│ │品店 │ │ │ │ │ │ │
│ ├─────┼───────┼──────┼─────┼─────┼────┤ │
│ │愛寶寶嬰兒│伸縮奶嘴鍊等 │0000000000 │100.10.18 │100.11.07 │ 743元│ │
│ │房(謝秀敏├───────┼──────┼─────┼─────┼────┤ │
│ │) │握把飯碗等 │0000000000 │100.10.18 │100.11.07 │ 809元│ │
│ │ ├───────┼──────┼─────┼─────┼────┤ │
│ │ │卡通神奇喝水杯│0000000000 │100.10.18 │100.11.07 │ 1,680元│ │
│ │ │等 │ │ │ │ │ │
│ ├─────┼───────┼──────┼─────┼─────┼────┤ │
│ │愛兒屋 │拇指十字奶嘴等│0000000000 │100.10.25 │100.11.07 │ 750元│ │
│ │ ├───────┼──────┼─────┼─────┼────┤ │
│ │ │手&口專用柔濕 │0000000000 │100.10.25 │100.11.07 │ 1,560元│ │
│ │ │巾等 │ │ │ │ │ │
│ │ ├───────┼──────┼─────┼─────┼────┤ │
│ │ │防嗆餵滴藥管等│0000000000 │100.10.25 │100.11.07 │ 1,722元│ │
│ ├─────┼───────┼──────┼─────┼─────┼────┤ │
│ │小毛頭嬰兒│多功能自動練習│0000000000 │100.10.29 │100.11.07 │ 1,860元│ │
│ │房 │杯等 │ │ │ │(貨款1,8│ │
│ │ │ │ │ │ │65元,實│ │
│ │ │ │ │ │ │收1,860 │ │
│ │ │ │ │ │ │元) │ │
│ ├─────┼───────┼──────┼─────┼─────┼────┤ │
│ │為美藥粧有│卡通神奇喝水杯│0000000000 │100.10.29 │100.11.07 │ 3,377元│ │
│ │限公司 │等 │ │ │ │ │ │
│ ├─────┼───────┼──────┼─────┼─────┼────┤ │
│ │寶兒坊婦嬰│卡通神奇喝水杯│0000000000 │100.10.19 │100.11.07 │ 3,993元│ │
│ │用品 │等 │ │ │ │ │ │
│ ├─────┼───────┼──────┼─────┼─────┼────┤ │
│ │天之嬌婦幼│神奇喝水杯等 │0000000000 │100.10.29 │100.11.07 │ 2,508元│ │
│ │用品社 │ │ │ │ │ │ │
├──┼─────┼───────┼──────┼─────┼─────┼────┼────────┤
│12 │只要我長大│神奇喝水杯 │0000000000 │100.11.10 │100.11.11 │ 2,508元│丙○○犯業務侵占│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0000000000 │100.11.10 │100.11.11 │ 5,140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0000000000 │100.11.10 │100.11.11 │ 420元│算壹日。 │
│ │ ├───────┼──────┼─────┼─────┼────┤ │
│ │ │ │0000000000 │100.11.10 │100.11.11 │ 5,016元│ │
│ ├─────┼───────┼──────┼─────┼─────┼────┤ │
│ │芳瑜藥局 │拇指圓孔奶嘴等│0000000000 │100.11.09 │100.11.11 │ 1,152元│ │
│ │ ├───────┼──────┼─────┼─────┼────┤ │
│ │ │海綿卡通旋轉清│0000000000 │100.11.09 │100.11.11 │ 140元│ │
│ │ │潔刷 │ │ │ │ │ │
│ ├─────┼───────┼──────┼─────┼─────┼────┤ │
│ │佳嬰房婦嬰│蘋果護頭枕等 │0000000000 │100.11.02 │100.11.11 │ 3,176元│ │
│ │用品 │ │ │ │ │ │ │
│ │ ├───────┼──────┼─────┼─────┼────┤ │
│ │ │草本精華嬰兒潤│Z0000000000 │100.11.02 │100.11.11 │ 193元│ │
│ │ │膚乳 │ │ │ │ │ │
│ ├─────┼───────┼──────┼─────┼─────┼────┤ │
│ │晶瀅宏來婦│草本精華沐浴乳│Z0000000000 │100.11.01 │100.11.11 │ 4,554元│ │
│ │幼廣場 │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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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