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125號
TCHV,103,重上,125,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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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被上訴人  謝葉月蓮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核被上訴人起訴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下同)10,004,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元,
除已繳第一審27,532元外,其餘72,556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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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