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醫上字,103年度,4號
TCHV,103,醫上,4,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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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上字第4號    
上訴人   劉敏雪 
      林亮均 
      林欣樺 
      林艾潔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被上訴人  張世聰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沈暐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年8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請兩造試行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
之1之規定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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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