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05號
被上訴人 曾連珠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張綉祝等間因遷讓房屋事件,被上訴人於
本院第二審追加起訴,請求上訴人張綉祝返還所有權狀乙節,查
該請求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裁判參照),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
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
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駁回被上訴人上開追加起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