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信徒資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3年度,260號
TCHV,103,上,260,201407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陳蘭順 
被上訴 人 陳富來 
      鍾增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註銷信徒資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月1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2人與伊皆為苗栗縣造橋鄉○○宮(下稱○○宮) 信徒名冊所列之信徒。被上訴人陳富來於民國98年5月擔任 ○○宮常務監察委員,其於98年9月12日濫用職權召開「○ ○宮周邊道路用地土地捐贈協商專案會議」廢除82年1月16 日伊與○○宮間所訂定以苗栗縣造橋鄉○○○段000○00地 號土地(分割自同段198之9地號土地)及同段197之19地號 土地內,共計33坪土地供○○宮私設道路使用之「土地捐獻 承諾書」,其違反契約之解釋應以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不 僅違背章程規定更侵害○○宮之利益。
㈡另按寺廟管理組織代表之產生方式,依「造橋鄉○○宮管理 組織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22條第1項1款規定,應以擲 筊方式選任之,惟於102年4月28日○○宮第6屆管理委員會 選舉,被上訴人鍾增坤陳富來擅改系爭章程第22條之選舉 方式,由擲筊改用票選,嗣經主管機關審核其選舉方式有違 系爭章程規定,而認定被上訴人鍾增坤當選○○宮之常務管 理委員不合法,並於102年5月14日通知其當選無效。被上訴 人陳富來鍾增坤上開行為均違背系爭章程第10條之規定, 有損害○○宮之利益等情。
㈢復按系爭章程第25條第3款規定信徒大會執掌議決信徒之加 入及除名,對此伊於103年1月6日依法先向○○宮管理委員 會提案有關被上訴人陳富來鍾增坤註銷信徒資格之事證, 待同年月18 日於臨時信徒大會列入討論。詎料伊之上開提 案,竟遭被上訴人鍾增坤阻撓,而為○○宮管理委員會拒不



受理。
㈣依內政部84年1月28日(84)內民字第0000000號函示,信徒 資格之取消,得由利害關係人循司法途徑處理。該函示為寺 廟登記須知第13條之釋示,等同最高法院判例,其效力優於 原條文意旨。本件伊訴請註銷被上訴人之信徒資格,正符合 上開函示第㈤點後段「惟信徒如有取消信徒資格之情形者, 仍應依第㈣點取消信徒資格之規定辦理」,亦即被上訴人違 背系爭章程第10條、第22條規定,意圖竄改選舉方式,為維 護○○宮權利,爰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3條、監督寺廟條 例規定、內政部上開函示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註銷被上訴人於○○宮信徒之資格。
二、被上訴人則以:
○○宮於82年5月間即經寺廟登記在案,為合法之公益非法 人團體,凡對內外所為之法律行為,均依法律規章為之。依 系爭章程第14條、第15條、第21條、第25條第3款、第30條 、第32條等規定,○○宮信徒大會係由全體信徒組成之最高 決策機構;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業務單位,並由主任委員代表 ○○宮綜理執行宮務事項,倘管理委員會所決議之執行案有 侵害○○宮權益時,信徒自得以依循連署提案方式,經信徒 大會議決通過後,再對其依法究責。而○○宮管理委員會議 之進行,均係由主任委員召集召開之,有關會議議案之討論 均係採合議制,議案須經合議議決通過後執行;又執行情形 並應提交下次委員會議監督管理之。準此,伊等確非會議之 主持人,且自始確無獨立之決策職權,更無獨立執行所指摘 之任務權限;況有關註銷信徒資格之程序,系爭章程第10條 明定由○○宮管理委員會議決,提報信徒大會通過後,方能 註銷其信徒資格。再者,上訴人之指述不實且抹黑,實無請 求權基礎,係屬無權之濫訴,況上訴人未經○○宮合法委任 或授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屬當事人不適格等語,資為抗 辯。
三、原審法院審理後,斟酌兩造之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之結果, 認上訴人請求判決註銷被上訴人於○○宮之信徒資格,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廢棄原判決。㈡註銷被上訴 人○○宮信徒資格。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兩造均為○○宮信徒名冊所列之信徒;○○宮於102年4月 14日修訂之系爭章程第10條規定:「本宮信徒有遵守章程及



議決事項之義務,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管理委員會議 決,提報信徒大會通過後,註銷其信徒資格及其在本宮所擔 任之職務。㈠死亡或信徒以書面表示,放棄信徒資格者。㈡ 違背章程、損害本宮利益或阻礙廟務發展者。㈢住址遷移未 主動通報本宮管理委員會,致居住地址不明,四年內無法聯 絡者。㈣侵佔本宮財產證據確定者。」、第25條規定:「本 宮信徒大會之執掌如下:…㈢議決信徒之加入及除名…。」 上訴人於103年1月6日向○○宮提案註銷被上訴人信徒資格 ,經被上訴人鍾增坤以○○宮代理主任委員發函要求上訴人 補正等事實,有上訴人提出○○宮信徒名冊(上訴人為編號 A7、被上訴人陳富來為編號A67、被上訴人鍾增坤為編號B22 )、系爭章程、○○宮管理委員提案、聲請書、○○宮103 年1月9日(103)栗造○○宮字第6-022號函等附卷可稽(見 原審卷第8至9、11、12、14、68至72頁),堪認為真實。 ㈡上訴人主張其提案註銷被上訴人所具○○宮信徒資格,○○ 宮對上訴人提案未處理,上訴人為利害關係人乃依辦理寺廟 登記須知第13點及內政部函示,請求判決註銷被上訴人於○ ○宮之信徒資格等語。被上訴人則抗辯○○宮管理委員會議 有關議案之討論係採合議制,議案須經合議議決通過後執行 ,伊等無獨立之決策職權;且有關註銷信徒資格之程序,依 系爭章程第10條規定由○○宮管理委員會議決,提報信徒大 會通過後,方能註銷其信徒資格,上訴人未經○○宮合法委 任或授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等語。茲本件應審究者,厥為 上訴人請求判決註銷被上訴人所具○○宮信徒之資格,有無 理由?
㈢按「利害關係人對第11點第2項公告之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 名冊有異議者,應逕向寺廟提出。寺廟認利害關係人所提異 議事項有理由者,應即依程序辦理修正或變更,並依第14點 第3款規定辦理。寺廟未處理利害關係人提出之異議,或利 害關係人對寺廟處理其異議之結果仍有不服,利害關係人得 循司法途徑解決。」、「直轄市、縣(市)政府發還寺廟前 項文件時,應一併函請鄉(鎮、市、區)公所於文到七日內 ,於下列地點辦理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名冊公告,期間至少 30日:㈠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㈡寺廟所在地村( 里)辦公處公告欄。㈢該寺廟公告欄或門首明顯之適當地點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3點、第11點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內政部84年1月28日台(84)內民字第0000000號函 示說明㈣、㈤:「信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寺廟應造具名冊 ,檢具取消信徒資格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有異議 時由利害關係人循司法途徑處理……前項有關取消信徒資格



之原因,如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規定修正 施行,已依原來信徒認定原則公告,並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 者,仍為該寺廟之信徒,惟信徒如有取消信徒資格之情形者 ,仍應依第㈣點取消信徒資格之規定辦理。」是依辦理寺廟 登記該須知第13點第2項,所稱利害關係人得循司法途徑解 決者,係「寺廟未處理利害關係人提出之異議,或利害關係 人對寺廟處理其異議之結果仍有不服」,而上開內政部函示 亦係就取消信徒資格之異議所為之釋示,理論上應為同一解 釋。故利害關係人提起司法途徑解決之相對人應為寺廟,而 非寺廟之信徒,故上訴人以本件被上訴人為當事人,不符辦 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3點之規定及上開內部之函示。 ㈣次按形成判決,因直接足生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之效 力,故形成之訴,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為之,否則 不得任意提起(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010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上訴人請求逕以判決註銷被上訴人所具○○宮之信 徒資格,其性質為形成之訴,須法律規定有形成權之人,始 得提起,上訴人主張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就信徒資格之註銷 ,未設得由何人訴請宣告註銷信徒資格之規定;況○○宮關 於註銷信徒資格之程序,於系爭章程第10條規定需經「管理 委員會議決,提報信徒大會通過」此有上訴人系爭章程在卷 可證(見原審卷第68頁),故上訴人請求逕以判決註銷被上 訴人所具○○宮之信徒資格,顯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3點規定及上開內 政部函示,請求判決註銷被上訴人於○○宮之信徒資格,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