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洪禎要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複代理人 沈暐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宥任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 律師
被上訴人 賴炎燈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9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