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31號
TCHV,102,重上,31,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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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洪禎要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複代理人  沈暐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宥任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 律師
被上訴人  賴炎燈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9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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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