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法定代理人 劉玄詠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鈺芬
被上訴人 蔡博維即蔡博維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