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02年度,25號
TCHV,102,建上,25,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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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法定代理人 劉玄詠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鈺芬 
被上訴人  蔡博維即蔡博維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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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