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瑩美
上 訴 人 謝鎧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熊治璿 律師
邱毓嫺 律師
被上訴人 謝林善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複代理人 詹若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7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薰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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