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號
CYDV,106,訴,6,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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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王進和
被   告 王文洲
      王炳坤
      蔡王錦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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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