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號原 告 王進和被 告 王文洲 王炳坤 蔡王錦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