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連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連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連福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7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 105年7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