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璜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6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