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滄勝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滄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犯鄒滄勝重傷害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 6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2月 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