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62號
CYDV,106,訴,562,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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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蘇界白
被   告 呂俊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呂俊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呂俊樟發支付命令,惟查,被告呂俊樟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7,6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872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裁 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查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繳,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因此,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 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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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