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1327號
TCHM,102,上易,1327,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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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3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瑞菁
選任辯護人 金玉瑩律師
      王士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茹惠
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林玉屏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174號中華民國102 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56、155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壬○○部分均撤銷。
丁○○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壬○○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部分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丁○○、壬○○均為成年人,於民國101年3月間,各為址設 苗栗縣竹南鎮○○里○○路000 號之「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 民小學」(以下稱照南國小)六年七班六年二班導師,壬 ○○另擔任該學年之學年主任。緣丁○○任教之六年七班學 生即少年陳OO(89 年1月間生,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 A男)於101年3月23日10時許,陪同身體不適之胡姓同學( 下稱胡生)到校內保健室休息;適有該校教師林淑婷在保健 室之布簾內集乳,A男及胡生聽到布簾內聲音,好奇從布簾 下方之空間往內窺視,遭林淑婷察覺,林淑婷不知窺視者身 分,又因集乳中不便起身查看,乃喝令窺視者離開,A男與 胡生遂返回教室上課。嗣林淑婷向護士反應上情,再經由六 年八班導師徐于婷處得知係六年七班之學生。丁○○得知上 情後,於同日第四節課結束後之12時許,帶同A男及胡生至 校內會議室,詢問2 人在保健室做什麼等語,胡生承認看到 老師集乳,A男僅承認看到老師的腳與下半身,沒看到集乳 與上半身等語。丁○○遂帶同A男及胡生前往保健室模擬偷 窺林淑婷集乳之動作與方式,於同日12時25分許,再帶回六 年七班教室處罰胡生與A男站立(罰站時間約經歷5 分鐘)



。然因A男仍未承認看到集乳之事,丁○○為使A男親口承 認看見集乳與上半身,乃邀同壬○○處理此事。詎丁○○、 壬○○均明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 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 ,造成身心之侵害;且輔導與管教學生,應本於教育理念, 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識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 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然 其等竟基於共同強制之犯意聯絡,由壬○○於同日12時30分 許,時值午休時間,將原在教室內罰站且尚未用餐之A男, 帶至六年八班與六年九班中間之走廊平台,令A男接續站立 ,並詢問保健室窺視事情之經過,因A男不承認看到老師集 乳與上半身,壬○○乃於同日12時45分許,要求站立之A男 ,左手持托板子緊靠胸口為墊,右手持筆在上開板子上之白 紙書寫窺視經過。由於A男書寫內容仍未承認有見到老師集 乳與上半身,壬○○遂命A男重新書寫。在A男書寫過程中 丁○○亦上前關注,壬○○並對A男接連道以:「年滿12歲 要送少年法庭,不承認會送去少年法院」、「沒有承認就送 去警察局作筆錄」、「把A男媽媽圍起來罵到哭」等脅迫言 詞,後於A男第 2遍書寫窺視經過後,命令A男再度書寫。 A男不堪壬○○一再脅迫逼問及丁○○在旁側目而啜泣,並 因懼怕不順從壬○○之意,將遭移送並連累母親,而於第 3 遍書寫承認目擊到老師集乳(在走廊平台歷經時間約1 時30 分;書寫時間經歷約1 時15分)。壬○○見A男已承認看見 集乳經過,乃於同日14時許,將尚未用餐之A男帶至六年一 班教室。嗣A男之母親羅OO(真實姓名詳卷密封袋,下稱 A1)因於同日14時許接獲丁○○通知上情,乃於同日14時30 分許趕赴學校。A1到場後得悉A男仍未用餐,乃要求先予A 男在六年七班教室用餐,再於同日15時20分許,由丁○○帶 領,偕同A1及A男向林淑婷道歉。嗣A1先行返家,A男預計 留校以待課後輔導課程,惟丁○○另自A1處得知A男仍向A1 表示未看到老師集乳,遂在全班同學返回教室、放學回家之 後,於同日15時40分許,接續前開強制之犯意,質問A男到 底有無看到老師集乳等語,並以「將此事告知全班同學,使 身敗名裂」等脅迫言詞,令A男書寫悔過書,而行無義務之 事。而A男除遲至14時30分許於A1到校後始用午餐外,於當 日下午之正規課程均無法出席上課。丁○○、壬○○即係以 上開脅迫方式,強使A男書寫自白書承認窺得林淑婷集乳畫 面,丁○○另強使A男書寫悔過書等無義務之事,並因此妨 害A男行使其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




二、案經洪聖凱告發及苗栗縣政府函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屬於傳聞證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即 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定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如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於 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 「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在兼具公示性 等原則下,例外容許得作為證據使用外,其餘審判外書面陳 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4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卷附之「「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小學 教師處理窺視集乳事件調查報告」,係苗栗縣政府認為被告 丁○○、壬○○、己○○疑涉刑事責任,移送至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檢察署所附照南國小之調查報告,乃該校自行調查之 結果,並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自無 上開刑事訴訟法所定例外容許得作為證據使用之情形。是該 調查報告,自無證據能力。
二、次按書面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其證據目的不同,而有 不同之屬性,有時為供述證據,有時則屬物證性質,亦有供 述證據與物證兼而有之情形。如以書面證據記載內容之事實 作為供述證據者,亦即以記載之內容確定某項事實,而與一 般人陳述依其感官知覺所認知之見聞事實無異者,應依人證 程序檢驗該書面證據;若以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 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須依物證程序檢驗。又所謂傳聞 證據,係指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提出之陳述,以證明該陳 述內容具有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是以關於書面證據,應以一 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而為陳述,並經當事人主張內容為 真實者,始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僅於符合同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時,始具證據 能力。倘當事人並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 ,或該書面陳述所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構成要件(如偽 造文書之「文書」、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恐嚇之「信 件」等),則非屬上開法條所指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應 依物證程序檢驗之(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6546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壬○○就「證人A男之自白書影本」主 張係屬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79頁)。然



本件並非以A男自白書記載內容之真實性作為證據,而係以 該自白書之存在,用以證明A男於當日確有書寫自白書,該 自白書應屬物證,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又本院業於審理期 日,就該自白書影本(物證)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該 自白書影本,自有證據能力。是以,被告壬○○辯稱,A男 自白書影本屬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顯係混淆供述 證據及物證之區別,難認有據。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 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 外否定其得為證據。至於同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檢 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 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告得親自詰問」 情形。又同法條第2 項前段雖規定,「預料證人、鑑定人於 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但書復規定,「 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 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或對質之 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 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即得為證據。又刑事 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權利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確認 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 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則證人於 偵查時縱未經被告詰問,法院如認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第2項或同法第159條之5之要件,即有證據能力(最高 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被告 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稽其立法理由,乃謂現階段檢察官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多 能遵守法律規定,無違法取供之虞,故原則上賦予其偵訊筆 錄之證據能力,祇於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否定其證據適 格(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本案證人A1、照南國小輔導室主任林美賢,於偵查中檢察官 訊問時具結所為之陳述,均係以證人之身份,經檢察官告以 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由其等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 之處罰心理下所為,復經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又前揭 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 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



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丁○○雖於本 院審理時呈準備書狀爭執上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㈠第88頁反面),惟未曾提及其等在檢察官偵 查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是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 況,是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自均具有證據能 力。
四、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 項規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均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 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 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 具證據適格,屬於傳聞法則之一環,基本原理在於保障被告 之訴訟防禦反對詰問權。是若被告對於證據之真正、確實, 根本不加反對,完全認同者,即無特加保障之必要,不生所 謂剝奪反對詰問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9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審判外之 其餘相關供述證據,固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等及其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㈡第117頁反面至123頁),復經 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 證據能力。
五、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㈡第117反面至123頁),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 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壬○○,對於在101年3月間,各為上址「 照南國民小學」六年七班六年二班導師,被告壬○○另擔 任該學年學年主任,被害人A男就讀六年七班,被告丁○○ 於得知保健室窺視事件後,帶同被害人A男及胡生前往校內 保健室模擬偷窺林淑婷老師集乳之動作與方式,再帶A男回 六年七班教室罰站,在A1離開後,再命A男寫悔過書;被告



壬○○另將遭丁○○罰站之A男帶至六年八班與六年九班中 間之走廊平台,拿紙要求站立之A男書寫在保健室內看到之 事情經過。又A男於罰站及書寫自白書之時間均未用餐,至 當日下午14時30分才吃午餐,另A男當日下午均未出席正規 課程等情,雖均坦承在卷。惟均矢口否認涉有上揭強制犯行 ,被告丁○○辯稱:伊是基於導師立場,輔導孩子,因為A 男與胡姓學生說法不一致,有可能雙方都有說謊可能性,所 以才會長時間詢問A男,釐清事實云云;被告壬○○則辯稱 :伊是基於學年主任的職責進行輔導,並無犯罪意思云云。二、經查:
㈠被害人A男證述之內容如下:
⒈於偵查中證稱:「(101年3月23日上午在學校發生何事是否 記得?可否陳述?)當天約上午10點多,有一個胡姓同學身 體不舒服,丁○○導師要我陪同該同學到保健室,保健室的 阿姨讓胡姓同學在後面的躺床上躺著休息,我聽到旁邊布簾 內好像有聲音,我就跪著看一下,我有看到好像有老師在裡 面,我叫胡同學去看一下,同學也去看一下,我們就一直在 笑,我們都看了2 次,就被老師發現要求我們出去。」、「 (你們當時看到什麼?你們為何一直笑?)因胡同學一直笑 我就莫名其妙跟著一起笑。」、「(該保健室內的老師是何 人?)應該是林淑婷老師。」、「(後來老師叫你們出去, 有無命令你們做何動作?)胡同學說他被保健室的林淑婷老 師趕出保健室,我們一起回教室。」、「(回教室後有無發 生何事?)我們回教室後上了一節課,上完第四節課打鐘要 吃飯的時間,我要去上廁所,我們班導師丁○○看到我就叫 我過去,他帶我到學校的會議室,我進去的時候胡同學已經 在裡面,丁○○老師問我們2 個在保健室做什麼,並一直問 我們,胡同學承認他有看到林淑婷老師在集乳,胡同學有承 認,我因為沒有看到所以我沒有承認‧‧‧丁○○老師就帶 我們兩個到保健室去模擬,後來讓我們回到教室,老師就叫 我們兩個在我們自己的班上罰站,當時同學都吃完飯刷牙準 備睡午覺。我們被罰站了約5 分鐘,後來有一個6年2班的壬 ○○站在門口叫我出去,他帶我到6年8班與6年9班旁的平台 ,就開始問我話,問我在保健室的事情,我一直沒有承認有 看到老師在集乳,壬○○老師不太相信,她就去拿一張紙來 要我把我在保健室看到的事情經過寫下來,當時老師是讓我 站著並拿一個板子讓我墊著寫,我一開始是寫了三行,壬○ ○老師認為我寫得太少,要求我再寫,我想可能老師認為我 有看到集乳,我沒有承認,所以老師才要我再多寫,我在寫 的時候還有其他幾位6 年級的徐于婷、寅○○、癸○○、丁



○○老師都有走過來一下,在旁邊一直看我寫字,並講了一 些不太好的話,說不承認會送我去少年法院之類的話,還說 要把我媽媽圍起來罵到哭,我在平台那邊被老師問話及寫字 大約1個多小時將近2小時。」、「(《提示資料》是否當天 你寫的?)是,我被問了很久後,不得已只好承認我有看到 老師在集乳並寫在第1張後面及第2張,我不得已承認。」、 「(你當時寫這2 張是否你自願?)不是。是因為我沒有承 認我有看到集乳,所以老師就說要去拿紙來讓我寫經過。」 、「我寫完承認後,壬○○老師就說如果我沒有承認就要我 去警察局寫筆錄要送少年法庭,老師說要我一個人靜一靜, 我說好,壬○○先帶我去會議室但是因為裡面有人,所以就 帶我去6年1班因當時該班裡面沒有人,老師要我在該教室靜 一靜,後來己○○老師回來,老師問我第一句話說好看嗎, 我起初以為她不知道,後來老師就跟我講一些心理什麼東西 的,我回答眼睛,老師說眼睛我想到什麼,我說眼鏡,老師 問眼鏡想到什麼,我說沒有想到什麼,老師就沒有再說什麼 ,老師問我話的遊戲共2次,後來2點多就帶我到6年2班教室 ,當時是打掃時間沒有什麼學生在教室,我到該班教室後媽 媽就來教室,媽媽到的時候問我有沒有看到老師在集乳,我 說沒有,並問我有沒有吃飯,我說還沒有吃飯,媽媽就帶我 到6年7班教室去吃飯。」、「我跟媽媽、丁○○老師有去向 林淑婷老師道歉,道歉後媽媽就回家,我原本放學後有留在 學校自習到5 點,媽媽離開後丁○○老師就帶我到6年7班, 壬○○就叫我們班上的學生統統都到他們6年2班,丁○○老 師就問我一些問題,問我有沒有看到老師在集乳,我說沒有 ,老師說為何你紙上寫有,我就又改口回答說有,丁○○老 師就有一點點生氣,說相不相信他會把這件事跟全班的同學 講,還說不要以為我考試前五名就沒有什麼事情之類的話, 後來3 點40分快放學我們班上同學回來,老師讓其他同學放 學回家,丁○○老師拿一張紙要我寫悔過書。」、「(老師 有無教你怎樣寫悔過書?)沒有。」、「(寫悔過書之後發 生何事?)有2個同學在教室陪我,老師叫該2名同學坐在教 室最後面,快5 點的時候老師才讓我回家。」、「(老師從 開始問你話到你寫自白書、悔過書,你心裡感受怎麼樣?) 有一點害怕。」、「(為何害怕?)因為老師一直圍繞著我 ,老師說要把我送警察局並送少年法庭我聽了會害怕。」、 「(從一開始問你到你下課有無讓你喝水、上廁所?)沒有 。我自己也沒有說要喝水上廁所。」等語(見他字卷㈠第49 至52頁)。
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從保健室模擬離開之後,回到教室



的時候是幾點的時候?)12點20左右。」、「(回到教室之 後,你有接著用午餐了嗎?)沒有。」、「(回到教室之後 ,接下來王老師有再對你做任何的處罰嗎?)就有先讓我罰 站五分鐘。」、「(張老師是用什麼理由把你帶走的?)他 沒有講什麼理由,他就說你是陳OO嗎?然後就突然把我帶 走。」、「(王老師有看著張老師把你帶走嗎?)有。」、 「(張老師是把你帶去哪裡?)我們是6年7班,旁邊是6年8 班,再過去有一個6年9班,中間有一個類似平台的地方。」 、「(帶過去那邊是要做什麼?)就是開始詢問我剛剛在保 健室發生的經過。」、「(除了口頭詢問,有請你書寫任何 的自白或是意見書嗎?)有。」、「(你在那邊站了多久? )你說在平台那邊嗎?」、「(對?)一個半小時左右。」 、「(你這一個半小時是如何推算的?是用上課來推算還是 說你有看手錶?因為學校鐘聲其實有下課、上課,應該會很 清楚,那想要確定一下說你的印象中為何你會很清楚記得是 一個半小時?)就是是在12點半的時候,其他同學就已經在 教室午休了,然後就被帶到平台,從12點半開始。」、「( 中間有歷經下午上課的第一堂課嗎?)有。」、「(下午第 一堂課是上到何時?學校的鐘聲下午第一堂是幾點下課?) 1點50。」、「(所以你很確定你是站到下午1點50分以後才 離開?)對。」、「(2 點是第二堂課上課的時候嗎?)對 。」、「(為何2 點的時候張老師就讓你離開了?)因為他 前面不相信我沒有看到哺乳老師的上半身。」、「(所以你 的意思就是說他就是要你寫到你承認為止?)對。」、「( 張老師他有陪你12點半到2 點就在你那邊看你,還是說他就 在附近上課,他是怎麼樣監視你的?)可能中間頂多3、5分 鐘有離開,但是幾乎都在這邊,都在看我。」、「(你願意 坦承說有看到哺乳的情況是因為你腳已經站不下去了才坦承 ,還是說怎麼樣子的考量?)就是壬○○老師就一直逼問下 去,然後還說年滿12歲要送少年法庭之類的話。」、「(長 達一個多小時的時間,他怎麼樣子對你逼迫?站著當然也是 一種處罰,除了逼你罰站之外,他在口頭上有怎麼樣子的恫 嚇或是給你心理上的壓力?)剛剛說過就是他就說什麼年滿 12歲要送少年法庭,然後還有說什麼相不相信什麼去警察局 做筆錄,然後相不相信把你媽媽圍起來罵到哭。」、「(你 在寫的過程你怎麼知道他是因為..,你的感受你怎麼會覺得 他是因為你不寫、不承認他才逼你這樣子講,還是怎麼樣子 的情況?為何你會感覺到他是要逼你直到寫到他要的答案為 止?)就是我前面都先把那些經過寫出來,然後又寫說我有 看到腳,就前面都有寫,但是他就是一直想要知道說我真的



有看到上半身。」、「(既然你已經寫了你只看到腳,他看 到這個結果,那張老師的反應是如何?就是他有說你不要再 說謊了,還是說他是用怎麼樣去質疑你寫的是對相關事實有 所隱瞞的情況?)就懷疑,就說你真的只有看到腳嗎。」、 「(下午2點鐘張老師有把你又帶到其他地方嗎?)有。」 、「(帶去哪裡?)就是他問我說你要不要一個人靜一靜, 然後那時候是第二節的上課開始幾分鐘,我說好,然後他本 來還想帶我到一個會議室裡面,後來那邊好像不太方便,然 後就帶我到6年1班,就是樓下6年1班的教室。」、「(所以 這時候已經是第二節上課的時候了?)嗯。」、「(張老師 把你帶到6月1班之後,他還待在那邊嗎?還是他就離開了? )他就離開了。」、「(王老師通知你母親來學校之後,你 母親是有跟你講什麼事情嗎?)他就問我說你到底有沒有看 到,看到老師的上半身,然後我就說沒有。」、「(你用餐 的請求是你提出的,還是說你母親已經知道你沒有用餐了, 這個情況可能你要想清楚,就是說你母親是過來就直接跟你 講你要不要先吃飯,還是說你直接跟你母親反應說我還沒有 吃飯,是怎麼樣子的情況?)我媽媽就問我說你有沒有吃飯 ,然後我就說沒有,然後我媽媽就帶我去找丁○○老師,就 跟他說可不可以先讓我吃飯。」、「(後來王老師有帶你母 親和你去找林淑婷老師說明這件事情嗎?)就等我吃完飯大 概 3點15分,丁○○老師還有我、我媽媽就一起去找林淑婷 老師。」、「(怎麼樣跟林老師道歉法?)我媽就叫我說對 不起。」、「(你母親何時離開學校?)道完歉之後他就先 離開了。」、「(你後來有接著回到班級上課嗎?)沒有, 後來是6年2班的壬○○老師帶全班的同學到樓下去,到他們 的班級去,然後丁○○老師就留我一個人在教室。」、「( 所以後來丁○○老師在你母親離開之後,把你留在6年7班教 室是在質問你哪些事情?)他就是問我說你到底有沒有看到 ,一開始我就說沒有,他就說那為什麼自白書上寫有,然後 我就不知道怎麼辦,就只好說有。」、「(所以王老師是質 問你說你在自白書上為何寫有,然後跟你母親又說沒有這件 事情?)對。」、「(王老師質問你說為什麼在你母親前面 又說謊的這件事情,他怎麼處罰你?)他一開始就先講了一 大堆說你不要寫日記寫很好就這樣子,相不相信我把這件事 情跟全班講,害你身敗名裂,後來是等到其他同學回來了, 他就叫我在旁邊趴著,然後他招呼其他同學放學之後,然後 就叫我寫悔過書。」、「(所以說你當時留在6年7班,就是 說還沒有放學的時候,王老師是口頭跟你質問,是全班放學 之後你才留在教室寫悔過書,是否如此?)是。」、「(放



學的時間是幾點?)3點40分。」、「(3點40分是下午第幾 節課?)下午第三節課是從3點到3點40分。」、「(悔過書 的內容是什麼?)悔過書的內容就是說我不能夠這樣欺騙媽 媽。」、「(你從中午12點經由王老師帶去會議室到你媽媽 來之前,你有跟老師說要上廁所或是喝水嗎?)沒有,他們 也沒有問。」、「(3個老師都沒有問?)對。」、「(3個 老師有沒有問說你要不要回去上課?)沒有,就是壬○○老 師那時候說你要不要一個人靜一靜。」、「(他有給你選說 要不要回去上課嗎?還是他就直接帶你到會議室,然後問說 你要不要在這裡一個人靜一靜?)是他先帶我走了,那個時 候他問完之後他帶我走,然後經過6年7班教室的時候他就突 然問我說你要不要一個人靜一靜,然後他也沒有說你要一個 人靜一靜還是回教室上課,他只有說你要不要一個人靜一靜 。」、「(這中間過程你有想要吃飯或吃東西或上廁所嗎? )沒有。」、「(老師也都沒有詢問你?)對。」、「(你 有說第一遍你寫:一開始我聽到一個怪聲音就蹲到地上去看 ,看到老師的腳之後,我就叫胡生一起去看,胡生看完以後 就一直笑,我也跟著一直笑就回教室了。這是第一遍嗎?) 對。」、「(第一遍寫完這樣,壬○○老師看到了說什麼? )他就覺得我態度不好,就是覺得說為什麼你寫那麼少。」 、「(一開始我陪胡生到保健室,因為他頭暈,然後阿姨幫 胡生量體溫,發現胡生沒有發燒,阿姨就叫胡生去裡面休息 ,之後我聽到一個很奇怪的聲音就蹲在地上去看,看到了後 面有然後老師的腳,我就看到胡生躺在床上,和胡生說你自 己去看,胡生也蹲到地上去看,看完之後胡生就一直笑,我 也跟著一直笑,又躺在床上,然後我又去看了一次,然後後 面還有,就是後面這一段是第二遍嗎?這一段敘述的比較多 是第二遍嗎?)對。」、「(寫完第二遍後,張老師有跟你 說什麼?)他說為什麼胡生出現的次數比我出現的次數還要 多。」、「(又叫你重寫?)他有說叫我用我自己開頭重寫 。」、「(你第二份上面就寫我很好奇所以偷看簾子底下是 什麼,我看到以後覺得很好笑,所以叫胡生一起去看,我看 到6年6班的老師在哺乳,是這樣子嗎?就是第三遍寫的是這 樣子?)對。」、「(你站著要怎麼寫剛才受命法官跟你說 的那一份自白書呢?)就是壬○○老師有拿給我一個板子。 」、「(是什麼樣子的板子?)就是類似點名簿那種塑膠的 那種。」、「(拿給你那你要怎麼寫?)就是把紙墊在板子 上寫。」、「(你站著要怎麼寫?你是怎麼寫的?)就是紙 放在板子上,然後板子放在胸前,他有給我一支筆,然後用 筆寫。」、「(那放在胸前你是板子的一個角卡在你的胸前



,那你左手撐著板子的對向,用一個懸空的狀態這樣寫?) 我的板子是擺橫的。」、「(有靠在胸口?)有。」、「( 左手托住板子右手寫,是否如此?)對。」、「(你前後寫 了大概多少分鐘?就寫字的時間?)一開始壬○○老師是從 12點半開始問我,然後大概口頭問是15分鐘左右,寫的話就 1個小時左右。」、「(你就這1個小時托著那塑膠或硬的點 名板子,然後上面有一張白紙,你就這樣寫了1 個小時?) 對。」、「(手會不會痠?)會。」、「(腳會不會痠?) 還好。」、「(你在寫的過程心裡是怎麼樣?是愉快的、沉 悶的還是害怕的,還是恐懼的?)害怕。」、「(為什麼會 害怕?)因為就是沒有去上課,然後他們就一直逼我。」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68至94頁反面)。
㈡證人A1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在101 年3月23日下午2點許接 到丁○○老師的電話,她說有一件事情要我到校處理,她說 這件事情她們從上午11點處理到現在,我就很緊張,我在電 話中要老師先告知我何事,老師有告訴我說胡同學不舒服要 陳OO(A)陪同他到保健室,結果陳OO(A)也跟胡同學 都躺在床上,又一起看老師集乳,我在新竹上班就趕到學校 ,約到2點半左右我到陳OO(A)班上,當時有個男老師在 上課我沒有看到陳OO(A),我就叫陳OO(A)名字,丁 ○○老師拿陳OO (A)的自白書給我看,丁○○老師說陳 OO (A)一開始不承認,我說我要先看孩子,丁○○老師 就帶我到1樓教室,當時陳OO (A)自己1個人在教室內, 當時他滿臉驚恐,我握著他的手,他的手是冰的,他哭著, 我問孩子有沒有看到為何一下子說沒有,一下子又說有,陳 OO(A)就說沒有,我最記得的是陳OO(A)跟我說媽媽 你會相信我嗎,我說我會相信你,我問陳OO (A)有沒有 吃飯,他說沒有,我就拉著他的手要往樓上,丁○○在教室 外面要繼續跟我談話,當時我口氣比較急,我說先讓孩子吃 飯,到6年7班教室,老師要陳OO (A)到別的班級去吃, 我說讓陳OO(A)在自己的教室吃,陳OO(A)在吃飯的 時候,丁○○老師又叫我到工具間去談,丁○○老師說這件 事情很嚴重,胡同學跟他媽媽都哭得很嚴重,丁○○老師說 他為了保護孩子不希望往上送報給學校輔導,我說陳OO( A)沒有吃飯我很心疼,因當時已經是下午2點40分,丁○○ 老師很大聲的回答我說她也沒有吃,我說你是大人,並說就 算是犯人也要吃飯,老師說沒有讓陳OO (A)吃飯的事情 她很抱歉並向我道歉,我說應該讓陳OO (A)上課,老師 說缺的課他會補,他就帶我跟陳OO (A)去向林淑婷老師 道歉,我要陳OO (A)向林淑婷老師道歉兩次說老師對不



起,我拜託老師給孩子一個機會,林淑婷老師跟陳OO (A )說不要讓好奇心害了你自己,我以為道歉完沒事我就先回 去,我回去後要表達我的誠意就去買2 盒禮物,我又折回學 校,我看到丁○○老師在樓梯口,丁○○很嚴肅地跟我說陳 OO (A)說他有看到,他欺騙媽媽,他現在在寫悔過書, 我認為沒有必要跟老師爭執,我回答說我回去再問他,丁○ ○老師說她不願意收禮物,並說林淑婷老師也不會收,我就 回去我在5點再回來接孩子。」等語(見他字卷㈡ 第52至55 頁)。
㈢由上開A男及A1證述之內容可知,被告丁○○、壬○○,因 懷疑A男於101年3月23日10時許,在上址照南國小保健室窺 視該校教師林淑婷集乳,而自同日下午12時30分許至14時30 分許,未讓A男用餐、上廁所及喝水,且A男於該日下午均 未出席課表上所排定之所有課程而全部缺席。而被告丁○○ 、壬○○對此部分之事實亦均坦承在卷(見他字卷㈠第80頁 反面至82頁)。是以,A男因被告2 人之前開管教方式,未 於案發當日中午準時用餐,亦未上廁所、喝水,且又缺席所 有應學習之課程,並就同一事件書寫3 遍自白書,另於A男 向其母親即證人A1表示未看到林淑婷老師集乳後,被告丁○ ○再要求A男書寫悔過書等客觀情狀均甚明確,自可認定。 ㈣再者,A男於案發當日下午12時45分起至14時止,係以站立 之方式,在教室走廊平台上,左手持拖板子緊靠胸口為墊, 右手持筆在上開板子上之白紙,共計書寫3 遍窺視經過之自 白書等情,業據被告壬○○於偵查中以證人身份結證在卷, 其結證稱:「(101年3 月23日有無將陳生帶到6年8班、9班 中間的走廊問陳生,並要他寫悔過書?)我有帶陳生到2 樓 在6年8班、9 班中間的空地,我詢問陳生發生甚麼事情,不 過陳生不太願意說,我問他是否要用寫的,陳生同意用寫的 ,陳生一開始是寫第三人稱,表示胡生有看到有做了甚麼事 ,我請陳生用第一人稱來寫,他寫到後面說他有看到老師的 腳,過程中我問的都是發生甚麼、做甚麼、看到甚麼,後來 陳生寫說他看到老師【擠】,有寫出擠字的手部及旁邊的上 面,不過馬上塗掉,就寫說他看到老師在餵小寶寶,他有畫 一個圈,我問他有看到誰,他說看到林淑婷老師,我問他有 要對老師說甚麼,他就寫說要對林淑婷老師道歉的話。」、 「(陳生寫的時候是站還是坐?)站著,當時給陳生寫的紙 有一點厚度,可以直接用手拿,站著寫。過程約1 個小時許 。」、「(陳生當時是否有要上甚麼課?)我不確定。」、 「(有無給陳生用餐?)我上去2 樓時已經12點多,我自己 已經用餐,我當時沒有預期要問多久,陳生寫好之後,我詢



問他是否要上課還是要休息,陳生選擇要休息。我就帶陳生 到1樓的6 年1班休息,因當時該班教室沒有學生上課,我是 讓陳生在該處單獨休息,並告訴丁○○老師已經處理好了, 我就回班上上課,當時第1 節有請其他老師代課。」等語( 見他字卷㈠第81頁反面至82頁),核與A男所證情節相符, 復經證人徐于婷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略稱:林淑婷老師跟伊講 小朋友偷窺一事,伊去保健室詢問護士阿姨,得知有胡生, 癸○○老師前去跟丁○○老師說,丁○○有過來伊教室一下 ;於101年3月23日12時40分許,學生進行午休時,壬○○老 師在與A男講話,伊見到A男拿著一張紙在寫東西,伊過去 叫A男把發生的事情寫下來,伊有看到丁○○老師在旁;下 午第一節課,壬○○老師因為要管教A男,請伊代課等語( 見原審卷㈡第106反面至115頁)。並有A男所書寫之自白書 影本附卷可憑(詳他字卷㈠證物袋)。由此可知,被告壬○ ○係於正常上課期間,自己委由其他老師代為上課,而未讓 A男正常用餐、上課,而以上開方式(在教室走廊,以站立 方式達1 個多小時)要求A男就同一事件,多次書寫「自白 書」等情,亦可認定。
㈤又A男雖已書寫上開自白書,然在其母親即證人A1到校後, 另對A1稱其並未看到林淑婷老師集乳,被告丁○○再於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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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