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99年度,7號
TPHV,99,金上,7,2014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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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吳進德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魏潮宗律師
      許慧如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助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被上訴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賴璦雯律師
被上訴人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鼎籛
訴訟代理人 高惠筠
      何立穎
被上訴人  葉建成 原住臺北市○○○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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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