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朝聖宮
兼法定代理 周揚品
人
共 同 張世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林伯川律師
楊宇新律師
被 告 屠善進
劉玉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帆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7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確認㈠本院103 年
5 月6 日準備程序日之陳述(請求給付新臺幣300 萬元部分區分
先位、備位),及㈡103 年7 月7 日綜合辯論意旨狀關於訴之聲
明記載(就前開請求未區分先位、備位),何者始為其真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