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3號
TPHV,99,訴,53,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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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朝聖宮
兼法定代理 周揚品

共   同 張世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林伯川律師
      楊宇新律師
被   告 屠善進
      劉玉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帆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7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確認㈠本院103 年
5 月6 日準備程序日之陳述(請求給付新臺幣300 萬元部分區分
先位、備位),及㈡103 年7 月7 日綜合辯論意旨狀關於訴之聲
明記載(就前開請求未區分先位、備位),何者始為其真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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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