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占用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86號
TPHV,103,重上,86,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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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蔡輝昇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潘英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使用占用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釧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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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