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60號
SLDV,90,重訴,260,200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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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梧榮
  訴訟代理人  葉惠珍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有約定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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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