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279號
TPHV,103,上易,279,2014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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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蔡宗諭
兼法定代理人 蔡文進
並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玉
被 上訴人  李淑偵
訴訟代理人  鄭勝興
       林鴻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增列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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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