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10號上 訴 人 城健倫(即城振銘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3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 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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