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被上 訴人
即 上訴 人 毛喬德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尤瑋群
郭宗麒
參 加 人 周詠順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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