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長興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被上訴人 中泰賓館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命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鄧德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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