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237號
TPHV,102,重上,237,20140724,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長興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被上訴人  中泰賓館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命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鄧德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1/1頁


參考資料
長興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泰賓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