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08號上 訴 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林復宏律師被 上訴人 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炳裕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張富慶律師上 1 人 簡嘉瑩律師複 代理人 劉育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 年7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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