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 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葉昕妤律師
高敏傑
被 上訴人 魏綸洪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 上訴人 江仕淑(即巫壽民之承受訴訟人)
巫維正(即巫壽民之承受訴訟人)
巫維中(即巫壽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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