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14號
TPHV,102,重上,14,201407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 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葉昕妤律師
      高敏傑
被 上訴人 魏綸洪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 上訴人 江仕淑(即巫壽民之承受訴訟人)
      巫維正(即巫壽民之承受訴訟人)
      巫維中(即巫壽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1/1頁


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