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2年度,286號
TPHV,102,家上,286,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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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李玉珍(兼李用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宏明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複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上 訴 人 李玉瓊(兼李用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雪(兼李用之承受訴訟人)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洪昌律師
視同上訴人 李清善(兼李用之承受訴訟人)
      李清修(兼李用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游莊春茶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繼承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六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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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