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91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添舜
法定代理人 林源池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律師
沈志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淑媛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洪建成
訴訟代理人 洪停芝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4日下午4時10 分在
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