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上 訴 人 劉淑亮 蘇木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陳香文律師複代理人 俞亦軒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吳建謀被上訴人 許佩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複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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