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629號
TPHV,101,重上,629,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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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陳平助
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秉祝律師
被上訴人  陳資本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李宜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 字第39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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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