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555號
TPHV,101,重上,555,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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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余秀英
      陳冠宇
      張靜娟
      花麗香
      張玟如
      賴美容
      藍 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律師
被 上訴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天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0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係上訴人余秀英等7人以其等向被上訴人購 買坐落改制前臺北縣八里鄉○○○○段○○形小段第342之 16等4筆土地上所建「○○&戀人」預售屋(下稱系爭建案) ,存有廣告不實、建物瑕疵等情,而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損害 賠償。嗣系爭建案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其餘區分所有權人林 美玲等250人再向被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刻由本院另 案即101年度重上字第702號損害賠償等乙案審理中,該案起 訴所持理由與本件幾乎相同,而該案正由受命法官積極為 當事人進行和解,本件上訴人亦願與被上訴人和解,且希望 與被上訴人於該另案一併和解,被上訴人亦表達和解意願, 並期待與系爭建案所有購屋者一併和解,兩造於本件準備程 序中一再要求展延期日,俾配合另案和解,是本件若單獨進 行審判,恐影響當事人和解契機,誠非允洽,且另案係250 人之絕大多數當事人所提起之訴訟,為免與之裁判歧異,浪 費司法資源,有損司法威信,倘和解不成,仍有以絕大多數 當事人所提另案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基礎,故本院認於另案 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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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