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84號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上 訴 人 株式會社IHI(即石川島播磨重工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藤保上 訴 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銘堂上 訴 人 東亞建設工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鈴木行雄上四人共同 孔繁琦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文昭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複代理人 何美蘭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高銘堂,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一、上訴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鼎公司)於102年 10月14日變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高銘堂,其於103年7月15日 聲明由高銘堂代表上訴人萬鼎公司承受訴訟,業提出公司變 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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