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1年度,84號
TPHV,101,建上,84,201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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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上 訴 人 株式會社IHI(即石川島播磨重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藤保
上 訴 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堂
上 訴 人 東亞建設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鈴木行雄
上四人共同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昭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複代理人  何美蘭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高銘堂,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上訴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鼎公司)於102年 10月14日變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高銘堂,其於103年7月15日 聲明由高銘堂代表上訴人萬鼎公司承受訴訟,業提出公司變 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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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