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28號
TPHM,103,重附民,28,201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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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周瑞春
      周芸瑄
      周芸毓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戴維余律師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盧慶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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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