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19號
TPHM,103,重附民,19,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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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邢峰
      財團法人蒙特梭利啟蒙研究基金會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戴明喜
被   告 林文昌
      李素珠
      黃美麗
      陸怡然
      林靜嬪
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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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