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安棋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103年執聲付字第110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何安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何安棋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222 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0日入監執行。茲經法 務部於103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等語。二、依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一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