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樂正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樂正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樂正文(1、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第1968號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4年5月;3年6月確定。(3)因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定應執 行刑5年3月確定。於95年6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